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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國駐澳港總領事館抵觸《葡方備忘錄》?

2016-06-21 05:34
  不久前,正在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修讀的「新澳門學社」前理事長蘇嘉豪,在一篇題為《澳留台生毋需棄葡籍兩地應協商堵漏洞》的讀者來信中,指出這麽一種情況:二零一七學年臨近,意味着即將有大批年滿十八歲、於一九九九年後出生而具有葡籍的澳門學生赴台升學,屆時又是否一律被劃分為「外籍生」?據了解,台灣方面已着手研究修法的可行性,澳門特區有關部門亦應予以跟進,共同設法維護澳門在台學生的權益。由於該讀者來信的主要內容是在於討論台灣教育部門對持憑葡國護照到台灣修讀的澳門學生的遭遇問題,因而對其中的「於一九九九年後出生而具有葡籍的澳門學生」表述內容,並未給予應有的關注。
  但近日,在澳門的社交媒體上,有一種說法,就是擁有包括中國澳門、中國香港和中國內地在內的區域的全部三個葡僑委員會委員名額的澳門公職人員協會,其業務包括為澳門居民代為申請加入葡國國籍的一項,每人收取一萬八千元的手續費。而其所接收的業務個案,包括「小朋友」亦即很明顯是在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後,才在澳門出生的華裔居民在內。這個信息,就更為強化了蘇嘉豪所指的「大批年滿十八歲、於一九九九年後出生而具有葡籍」的事實存在。
  具體情況如何?不得而知。如果只是針對葡萄牙血統人士,或許問題不大。但倘是如蘇嘉豪所言,到台灣升讀大學者,應當是華裔青年,而非葡裔青年,因為後者升讀大學,除在澳門就地者之外,大多是返回葡國,前往台灣者恐怕是絕無僅有。因此,倘如蘇嘉豪所言,「將有大批年滿十八歲、於一九九九年後出生而具有葡籍的澳門學生赴台升學」,他們就應並非是葡裔人士,而是華籍居民。這就產生一個問題,這些在澳門回歸後才在澳門出生的華裔青年,其「葡籍」身份是如何取得的?按照蘇嘉豪的「暗示」,是在澳門的葡國駐澳港總領事館取得的。倘確實是如此的話,則就有可能會抵觸《中葡聯合聲明》葡方《備忘錄》的規定了。
  實際上,《中葡聯合聲明》葡方《備忘錄》申明:凡按照葡萄牙立法,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資格而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居民,該日後可繼續使用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任何人不得由於同澳門的關係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資格。
  這個「任何人」,按照字面上理解,不但適用於華裔居民,其實同樣也適用於葡裔居民。不過,基於尊重在澳門特區生活的葡裔居民的國族認同及生活習慣,在澳門回歸後才出生的葡裔居民取得葡國公民資格,相信會得到理解和認同。但倘是在澳門回歸後才出生的華裔居民,也可因為「同澳門的關係」而獲得葡國公民的資格,並由此而領取到葡國護照,那就很明顯是不但抵觸《中葡聯合聲明》的葡方《備忘錄》,而且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及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了。
   其實,倘是確實發生了在澳門回歸後出生的華裔居民,獲得葡國駐澳港總領事館確認其「葡國公民」資格,並向其頒發葡國護照的情事,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抵觸《葡萄牙共和國國籍法》的。
  實際上,在一九五九年葡國《國籍法》延伸到澳門生效之後,澳門居民取得葡國國籍主要是採用「屬地主要」的。就是在澳門出生的居民,不論其父母是否葡國公民,都一律自動具有葡國國籍。但當時也規定,凡具有葡國國籍的適齡青年,必須服兵役。這也是為何今日中壯年以上的澳門原居民,不少人都擁有葡國護照的原因。他們並非是在民族情感上歸依於葡國,甚至一些年齡較大者,受「一二‧三事件」氛圍的的影響,對葡國沒有好感;而是貪圖葡國護照出外旅行方便。--畢竟,華人居民持憑俗稱為「CI」的「無國籍護照」出外旅行,既不方便。在當時,無國籍護照出外旅行,極不方便。而當時門尚未回歸,尚未頒發相對較為方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護照。因此可以說,這些人申領葡國護照,帶有一定程度的「被迫」成分。
  在一九八一年十月三日葡國國會修改《國籍法》,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二日葡國政府內政部曁司法部頒布《葡萄牙國籍實施條例》,及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九日葡國國會再次修改《國籍法》,並先後由葡國延伸適用於澳門之後,雖然仍然實行「屬地主義」,但卻增加了「屬人主義」的條件。就是在澳門出生者,必須是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是葡籍居民者,才可成為葡國公民。不過,卻又開放了「歸化葡籍」的「窗口」,不具上述條件者,可循兩個渠道加入葡籍。其一是跟隨其葡籍配偶加入葡籍,其二是只要在澳門居住一定期限,擁有一定的資產,及具有葡文小學四年級的教育程度,就可申請加入葡籍。
  在當時,一些需要經常出外經商的商人,就利用這個「窗口」加入葡籍。其中一些人,包括知名度極高,擁有很高社會地位的人士,其他各項條件都符合了,就差在欠缺一張葡文小學四年級的文憑,於是就透過中間人購買。結果後來案發,被控以偽造文件罪,被判了刑(多是緩刑)。此事也是澳督高斯達將軍要改革民政系統,將之改為行政公職系統的主要動因,並因此而觸動了右派葡裔居民的政治利益,發生強烈的政治衝突,導致高斯達向葡國總統建議,解散澳門立法會。而籍此契機,向華籍居民開放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按照國際慣例及中國《國籍法》,以及《中葡聯合聲明》的葡方《備忘錄》,澳門回歸後,已經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行政區域的澳門,葡國《國籍法》不能在此完整生效,只能適用於具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居民。至於此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血統居民,不管其父母是否持有葡國護照,都不能因澳門的關係申請成為葡國公民。否則,就在客觀上形成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搶奪公民」的事實。
  對此,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有必要進行調查研究,並敦促葡國駐澳港總領事館嚴格執行《中葡聯合聲明》葡方《備忘錄》的規定。有必要時,中國外交部還宜向葡國外交部提出照會。與此同時,明確重申《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國公民所持有的葡國護照,只能是當作是旅行證件,而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下的地區,不具有領事保護權。違反了當地法律的人士,不能向葡國的使領機構尋求「政治庇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