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本澳新聞
  • 要聞
  • 兩岸觀察
  • 華澳人語
新聞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圍繞新《土地法》爭論的背後或有政治角力

2016-07-16 05:42
  正當持有不同觀點的雙方對新《土地法》有關土地臨時批給期二十五年屆滿,不管承批人是否歸責都「一刀切」予以收回的剛性規定,辯論得正夯之際,廉政公署發表《關於益隆炮竹廠土地置換事件的調查報告》,指出二零零一年特區政府與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土地置換《承諾書》不符合舊《土地法》有關規定,聖母灣公司對益隆炮竹廠的大部分土地並不享有任何權利,該換地協議無效,特區政府不對聖母灣公司或其他任何公司存有批給或承諾批給土地的負擔,即不存在所謂「地債」問題。有人形容這是對辯論中的一方是「當頭棒喝」。從表面上看,確是有此效應。
  但兩者並不是同一回事,當然兩者都涉及特區政府或行政長官在土地批給領域的行政裁量權。益隆非法換地事件是舊《土地法》賦予前澳督(回歸後為行政長官)過大的行政裁量權,而導致在回歸前頻頻傳出澳葡政府官員的貪污傳聞,及回歸後初期的歐文龍案爆發,以至近日廉政公署揭發的益隆炮竹廠非法換地事件,都是如此(其實,益隆事件連行政長官的行政裁量權也說不上,而是不具權限的局級官員自行簽署換地合約,而且也沒有刊登《澳門特區公報》)。
  而新《土地法》則矯枉過正,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剝奪行政長官所有的行政裁量權,因而連土地臨時批給期屆滿,經查實有據承批人不歸責,或是補回在不歸責狀態下損失的時間,或是雖依法收回土地,卻可重新批給原承批人,並另行計算溢價金的行政救濟措施也付諸厥如,完全沒有補救的空間。而交由法院裁決,由於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是「成文法」,法院只是根據《土地法》「到期必收回」,沒有補救措施迴旋空間的剛性規定作出裁決,即使是明知承批人不歸責也不能行使「自由心證」施以「法外情」。這正是連澳門法律公會主席華年達也說是「徙氣」的癥結所在。
  其實,如果擔心行政長官濫用行政裁量權,可以設立監督及限制機制,如對涉事土地是否歸責的認定,可以採用召開既有專業人士也有民間代表參與的公聽會,專業與民主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那種「凡官必貪,凡商必奸」的「懷疑一切,反對一切,打倒一切」的思維定勢,及未經甄審就預設為「官商勾結」、「黑箱作業」的做法,只不過是「文革」的遺毒,而且也不符合「無罪推定」的人權原則。
  《澳門基本法》為澳門特區政治體制設計為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及互相合作又互相制衡之下的「行政主導」體制,而排除了「三權分立」、「立法主導」,以至是「政黨輪替」。這首先是因為澳門特區只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而不是獨立政治實體,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其次是為了維護政局穩定,提高行政效率及品質。「行政主導」政制的其中一個重要特徵,就是行政長官必須擁有「行政裁量權」,這也是善治的需要。當然,為了確保清廉,也必須實行適當的機制,限制濫用「行政裁量權」,但決不是剝奪「行政裁量權」。否則,這與香港特區的反對派動輒就「拉布」,台灣地區的民進黨霸占「立法院」議場主席台,阻擋有利於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法案獲得通過,讓行政當局的政令出不了政府總部,有什麼不同?
  因此,關於新《土地法》的討論,應當回到其立法原意的原點。既約束行政長官的「行政裁量權」,又能對不歸責的屆期土地給予行政救濟的空間。實際上,無論是不久前一些議員在立法會上回憶到,在《土地法》立法過程中政府代表承諾會有特別機制應對不歸責屆期土地的問題,還是專責委員會在《土地法》法案的《意見書》中的表述,本都應是具備補救機制的。因此,賀一誠主席決定讓顧問團重新查閱《土地法》立法過程中所有會議的文件和錄音,是正確的做法。倘在獲得證實確有其事後,對《土地法》的相關條文,按照當時的原意進行補強,既確立「二十五年屆滿就收回」,以堵塞「囤地居奇」的漏洞,又能恢復行政長官對不歸責土地的適當行政裁量權,可能才是中庸之道,更符合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並解開目前有可能會導致撕裂社會,甚至間接摧毀地產業及金融業這兩根經濟支柱的「死結」。
  就此而言,社會上有人對新《土地法》的缺陷提出質疑,並提出補救方案,正是出於以良法促善治的良好意願。但不幸地,除了是遭到「維護貪官奸商利益」慣性手法的蓄意抹黑之外,可能也已被某些政治勢力所乘機利用。實際上,近日在互聯網社交媒體上,就有一些圖文將之引導到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去,而且人身攻擊的程度,比二零零九年污名化崔世安不遑多讓。因此,有人形容在《土地法》的背後是政治角力,雖然對提出此問題的人士的「初心」不公平,但在事實上卻也確是催生了此現象。也正惟其如此,更需要快刀斬亂麻,盡快解決此問題,以停損止血。
  其實,在《土地法》背後的政治角力,更迫近的還是明年立法會選舉的前哨外。在廣義上說,是各種不同政治力量籍著對《土地法》的表態,爭取認同自己觀點的選民的支持,在「固盤」的同時開拓新票源。這是正常的政治現象,不足為奇。
  而從狹義的角度來看,利用「海一居」事件直接「爭票」、「種票」的意圖就更為明顯。因為以三千多戶小業主計算,除開非本地居民購買者外,本地居民自住者可能會有六七成或更多。以每戶有三人具有投票權計,就是五、六千票,差不多可供一名候選人當選。因此,「海一居」是一個 「大票倉」。
  從過去的新聞事件看,有三股以現任議員為背景的勢力介入了「海一居」。其一是天職的反對派,其二是某鄉族團體,其三是某傳統愛國社團。後二者都是屬於建制派。但在實務上,可能是某鄉族團體得益較大,因為這三千多小業主多是其同鄉。他們在經過三十餘年的打拼,龙其是賭牌開放進入賭場工作後,收入提高,有了改善居住條件的意願,但又不願到中區和離島居住,因而「海一居」就成為首選。某鄉族團體為他們出頭,他們在投票時或大多會予以回報。但奇詭的是,對同樣是由《土地法》而產生的問題,在對南灣湖CD區的態度確是截然相反,端的是雙重標準。但一聯想到南灣發展公司與他們在立法會選舉中的主要競爭對手密切相關,也就明白其中的奧妙了。
  至於某傳統社團的介入,可能會白忙一場。因為攪出「海一居」事件這個「大頭佛」者,就與他們在《土地法》問題上,堅持「一刀切」的態度間接相關,給特區政府施加了不敢予以行政救濟的沉重壓力。實際上,筆者就曾聽過「海一居」的苦主說,「多得佢唔少」,不當面斥責已是夠客氣的了,還想來拉票?但也有另一些「海一居」從善意角度出發,任務這是以積極幫助他們來作為「贖過」。不過,這可能是「表錯情」,因為該團體繼續發表「到期必收回」政見。
  種種政治利益交織在一起,看來這場風暴還一時難以止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