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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爭議源於有政府官員踐棄諾言

2016-07-18 05:17
    一場《土地法》的爭論,就像一面「哈哈鏡」,將這場爭議背後的社會怪現象,都折射了出來。而最大的隐懮,則是可能會由此而導致建制派大分裂,今後再難言團結。雖然在中央與特區關係的議題上,建制派的各個不同流派仍將會顧全大局,回到「愛國愛澳」的原點;但在涉及到派系利益的問題上,就將會「水牛過河各顧各」,甚至「自相殘殺」,而正好被反對派所利用,爭取與其中與自己主張相近的一派成為其隱形或客觀上的「同盟軍」。另一方面,單就新《土地法》本身而言,由於其「一刀切」條文將會導致大量包括不歸責在內的逾期土地被政府收回,承批人在這些土地上的投資,包括溢價金及已經進行土地利用的前期準備,以至已經興建所投下的巨額資金,都被充公,而這些資金又多是向銀行借貸而來,就將形成銀行呆賬,嚴重沖擊作為澳門經濟三大支柱中的兩支——建筑地產業和銀行業的穩健營運。而且,還將會嚴重損害澳門特區的投資形象。倘「連環扣」地發酵惡化下去,在執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中「風景這邊獨好」的澳門特區,「獨好」可能不保,與民進黨再次執政的臺灣地區,及「占中」殆害政治環境,「港獨」正在抬頭的香港特區「靠攏看齊」。
   新《土地法》「一刀切」的最大爭議,就是如何對待行政長官的「行政裁量權」問題。反對派要剝奪行政長官的「行政裁量權」,不讓行政長官的政令出得了政府總部,阻擾特區政府的行政效率,令「一國兩制」事業難以順利進展,與香港特區的「拉布」,臺灣地區的霸占「立法院長」主席臺,令有利於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的法案無法通過,有異曲同工之妙。這是天經地義,不容置疑,是正常現象。而建制派要剝奪行政長官的「行政裁量權」,則有點奇怪。近日,也已有主張「一刀切」的建制派人士直截了當地指出,他們就是針對在歐文龍事件中暴露出來的,行政長官「行政裁量權」過大而引發弊案,而要剝奪行政長官在土地管理領域的「行政裁量權」。尤其是廉政公署揭發益隆炮竹廠「換地」的弊端後,顯得「一刀切」的理由就更充分。
  實際上,回顧新《土地法》的立法過程,就是因為歐文龍事件的教訓,要加緊對批給土地這個滋生腐敗的「土壤」加以限制。這個出發點,無容置疑是好的。但卻矯枉過正,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變成形而上學,杜絕辯證分析處事的空間,連行政長官在土地管理領域應有的「行政裁量權」也全部剝奪,無法對不歸責的逾期土地作出實事求是的決定。這種做法,忘記了《澳門基本法》的政制設計是行政主導,而行政主導的其中一個善治環節,就是行政長官享有適當的「行政裁量權」
  有人說,新舊《土地法》都有二十五年臨時批給期屆滿即收回土地的規定。無錯,但舊《土地法》卻賦予澳督(回歸後為行政長官)一項「行政裁量權」,就是對承批人不歸責的土地,在政府收回後,澳督(行政長官)可重新批給原承批人,並重新計算收取溢價金。而新《土地法》卻刪除了這項行政救濟措施,使得對處置逾期土地的法律條文,成了剛性條文,而且沒有任何回旋空間。這在各地的行政法立法中,都是極為罕見的,因為以「行政裁量權」體現的行政救濟機制,是行政法的一個重要特徵。正因為新《土地法》的剛性規范,承批人申訴到法院,法官也只能按照這些剛性條文作出裁決,沒有「法外情」可講,哪怕是法官也了解到土地逾期的原因并非是承批人的責任。正因為如此,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公會主席,也是南灣發展公司副董事長,并也曾當過立法會議員的華年達大律師,才會說「徙氣」。
  有人建議,由法院來對新《土地法》相關條文進行解釋。《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確是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的規定,但是指基本法有關特區高度自治范疇內的條文,并不及於澳門特區立法會制定的屬於高度自治范疇內的行政法。而澳門特區自行指定的《立法法》,在法律解釋方面又沒有作出任何規范(今後應當予以補強)。何況,澳門法院根本就不知道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倘由其解釋,只能依據新《土地法》的剛性條文,從字面上進行解釋,而未必符合其立法原意,也根本解釋不了其立法原意。
  「解鈴還需系鈴人」。因而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決定重新查閱新《土地法》立法過程中所留下的所有音頻和文字資料,這是正確的做法。前些時有議員憶述,前任工務運輸司長劉仕堯曾作出承諾,特區政府將會有適當措施解決承批人不歸責的土地逾期問題,議員們因為相信此承諾,而明知新《土地法》的「一刀切」條文不合理,也樂意配合政府,一致予以通過。倘此憶述在查閱資料中得到證實,就可為此解開此死結,由特區政府兌現該承諾,并接受廉政公署在對十六幅土地不被宣告批給失效的決策過程的調查報告中,提出「應考慮在具備條件時對現行法例作出修訂」的建議,擬制修改《土地法》的法案,或是另行提出對新《土地法》「一刀切」條文的解釋或補充法案,就更能符合「良法促善治」的愿景。
  實際上,倘是新《土地法》實施後,政府能夠盡快兌現劉仕堯司長的諾言,就不會發生收回「海一居」土地導致三千多小業主上街甚至跑到香港中聯辦維權的事件,而南灣湖CD區的承批人不歸責土地,也將能得到合理的解決。
   但坊間有另一種說法,謂劉仕堯當時提出含有「一刀切」條文的《土地法》,是片面吸取歐文龍事件的教訓,以「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心態,為自己修筑起「自保」的法律「保護罩」。當有議員發現「窒礙難行」時,就以權宜之計推搪之。後來他不獲得連任,導致特區政府未能兌現其諾言,提出行政救濟機制的補充性法案或行政措施。而新任工務運輸司羅立文雖然有心解開這個死結,但他當時不在澳門,完全不知道來龍去脈,而且必須「依法行政」,哪怕明知該法有問題,也是「惡法亦法」,徒呼荷荷。
  有一種奇怪的現象。過去「凡政府必反」的反對派,今次卻變成了支持政府「依法行政」。而由行政長官任命的官委議員則喊冤,除了唐曉晴外,在不久前立法會的辯論中,也有官委議員或法律界議員說被劉仕堯「呃」了。這就是他們的表現表面上是與行政長官「不合拍」,實質卻是要為行政長官爭取恢復「行政裁量權」的「矛盾」之處。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