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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將新《土地法》亂象定性為政治司法化?

2016-10-27 04:44
  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新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致辭時,將新《土地法》引發的某些亂象形容為「政治司法化」,並警告說,「法院並非萬能,司法程序只是解決各種糾紛的最後一種法定手段,司法訴訟有其自身的運作規律,具有很強的程序性,成本高、時間長,並不是解決所有糾紛唯一的、甚至也不是最有效率和最經濟的途徑。」而澳門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大律師也在致辭時指出,「法院無權限討論法律的好壞,而僅有權限適用法律,由此,我並不確定可以透過司法途徑來重建已被動搖的信心。」在不久前舉行的新《土地法》研討會上,華年達還曾說過,由新《土地法》產生的法律衝突,倘是交由法院裁決,肯定不利於投資者。
  因此,此間不少法律工作者分析認為,岑浩輝院長的這段語氣頗為剛性的談話內容,其意一是提出嚴厲警告,新《土地法》引發的亂象倘是交由法院裁決,其結果必定是將會對投資者極為不利,並非如某些反對修改新《土地法》的反對派議員和個別建制派議員所說的那麼輕鬆;二是代表澳門特區各級法院和法官表態:不願為將本應是政治問題的新《土地法》矛盾,在提交法院裁決後所產生的嚴重政治及社會後果「背書」——其實是「背黑鍋」。由新《土地法》產生的政治問題,最好是循政治方式解決,不要將矛盾硬塞給司法機關。
   實際上,由於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是「成文法」,法官在判案時,只需遵循「以法律為準繩」,而無需考量案件產生的社會政治背景及判決後將會引發的社會以至政治效應,即使明知所據之法是「惡法」,也有別於實行「英美法系」亦即「不成文法」的香港特區的法庭,可以像電影《法外情》那樣,法官還可通過普通法、案例法的體制,透過「自由心證」,運用「司法自由裁量權」,給予法益人合理及適當的救濟。因此,即使是像華年達那樣資深的大律師,也認為這些案件訴諸法院,將會全部「輸曬」。而不會發生那些「半桶水法律知識」的議員或社運人士所說的「奇蹟」。
  本來,政治問題政治解決,最便捷的就是修訂新《土地法》。實際上,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的職權之一,就是向立法會提出法案和議案,包括創制性法案,修改現行法律的法案和廢止現行法律。但正如本欄日前所述的原因,此新《土地法》法案正正是以「有罪推定」的思維,認定行政長官是與「奸商」勾結,進行「黑箱作業的「貪官」,因而就必須完全剝奪其行政裁量權,才搞出個「大頭佛」來的,現在卻要由行政長官來提出修訂法案,這豈不是更為坐實「有罪推定」的指控,並進一步令行政長官蒙受「瓜田李下」的無妄之災,「罪加一等」?實際上,這幾年來社會上的風風雨雨,就是將矛頭指向前現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崔世安,只不過此前是反映在社會流言方面;而新《土地法》則是以立法的最高形式,在土地管理行政領域上,在「綁架」崔世安的同時,也是在「追溯譴責」何厚鏵。
   正因為如此,本來就因為在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過程中,遭受徹底「污名化」的崔世安,在面對土地管理方面,採取了極為謹慎的態度。去年六月他在江門出席年度「粵澳合作會議」時,有人「指桑罵槐」地拿「閒置土地」說事,影射他捲入某幅「閒置土地」的「弊案」,他明知在「有心人」已經採取「先講先贏」的手法,佔領了「輿論高地」,自己再怎麼解釋,也只能是「不信者恆不信」,甚至是「越解釋越黑」,於是就當機立斷,將所有「閒置土地」的個案交由廉政公署調查。而廉政公署經過半年的調查,終於還他一個清白。
  也正因為如此,崔世安片面「吸取教訓」,對於自己兄弟的涉地業務,一律喊「卡」,以作自清。因此,在那位曾經以「白色恐怖」手段來震懾公務員和商人,以達成公務員不敢盡責工作,行政效率嚴重受挫,意圖為其「公務員治澳不行,商人治澳不行,只有法律人才能治澳」的論述製造「證據」的某君,在其貪賄嫌案爆發被拘捕後,曾經不敢放膽做事的公務員,激勵起來,敢於負責,如最近的批准東望洋樓宇復工……等之時,崔世安兄弟的涉地個案,反而是「窒礙難行」。過去在歐文龍時期是「近水樓台先得月」,現在是「水照樓台成空影」。這可見崔世安在一系列「污名化」的荼毒之下,是何等的小心謹慎,以避「瓜田李下」的無妄之災。
  更因為如此,作為由崔世安委任的官委議員唐曉晴,在設法為新《土地法》解套時,不是擬制修訂新《土地法》的法案,因為按照基本法規定,必須交給崔世安取得其書面同意,他是擔心將會連累崔世安,當然也已預感到崔世安為「自保」而不會同意,因而才會「遇到紅燈繞道走」,改為擬制解釋性法案,針對政府代表在新《土地法》立法過程中做出的承諾,要求將之兌現。
  隨著台灣地區和香港特區刮起陣陣「反商仇富」浪潮,澳門特區也有人緬懷「火紅的年代」時,「工人階級領導一切」的風光得意情景,尤其是整整五十年前那場鬥爭的愜意,甚至恨不得也來一場「打土豪,分田地」。但按照「一國兩制」原則,及《澳門基本法》、《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澳門特區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鄧小平還曾說過,「五十年」後繼續不變。既然如此,一方面,是特區政府的經濟政策,是「寬商」為主軸;另一方面,特區政府必須是保護私人財產。因此,澳門特區是名正言順、光明正大地大搞資本主義。這就有可能會使得曾經在政治叱吒風雲人大感失落,埋怨「被邊緣化」,從而「反商仇富」。新《土地法》就滲透了這種思維。
  南灣湖CD區的土地,不象其他批地是批出「熟地」,承批商無需負擔土地開發成本,而是承批商「擲」下一百多億元的巨額資本,在一片海灘上進行填海工程,隨後又代政府進行建造道路、下水道等市政工程,才獲批地的。如果說,政府執行新《土地法》的不完善規範,收回逾期未發展的土地,倘是「熟地」,而且是承批商歸責,因而其批地溢價金的損失是咎由自取的話,那麼,南灣湖CD區的土地,承批商所投下的土地開發資金,就是屬於基本法所規定必須保護的私人財產,而且由於逾期未利用,責不在承批商,而是受到各種客觀原因所阻,政府收回土地,就不但並非是實事求是的做法,更是侵吞承批商的合法財產。當然,這怪不得政府,因為是新《土地法》的不完善規範「迫使」政府必須這樣做,明知這將抵觸基本法保護私人財產的規定,「惡法亦法」,只能是被迫哽下抵觸基本法,「掠奪合法私有財產」的苦果。
  「海一居」的個案也是類似,發展商同樣是投下巨額資金,進行填海工作才獲得批出土地,而不是獲批「熟地」。而且,後來修改土地用途,興建商住樓宇,都依法申請,也獲政府批准。而小業主購買樓花,依法繳交印花稅。銀行貸出建樓工程用款和小業主供樓款,都是依法行事。一聲「收地」,發展商的投入,小業主的投入,銀行的投入,都化為烏有,這與當年的「打土豪,分田地」,有甚麼區別?
  因此,新《土地法》不完善規範所帶出的亂象,是政治問題,應循政治方式解決,最適當的方式是修訂新《土地法》中的不完善部分,使之既能遏止土地腐敗現象,又能實事求是地處置發展商不歸責的逾期土地問題。而不能將之推給司法機關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