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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鑑照澳進一步補強維護國家安全法網

2016-11-09 05:39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以全票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將能防範和反制「港獨」勢力透過誘騙選票進入作為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之一的立法會進行「港獨」活動的途徑,結束過去幾年來軟弱無能,任由「港獨」分子在立法會鬧場的日子,這是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將能保證掌握在擁護自己的國家,支持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遵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愛國者的手中——不管他們是信仰什麼主義,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態度如何。而在我們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的社會政治環境也有某些相同之處,因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及香港特區政府要求報名參加立法會選舉的居民填寫登記表格時,必須示明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的經驗做法,也值得澳門特區借鑒參考。
  這有兩層意思。其一、是「一國兩制」方針是鄧小平當時為解決台灣問題而制訂,但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率先在香港、澳門實施的。盡管兩地的法律體系不同(香港是以「不成文法」亦即「判例法」為主要特徵的「英美法系」亦即「海洋法系」,而澳門是以「成文法」為主要特徵的「歐陸法系」亦即「大陸法系」),但社會、文化、經濟、政治背景都極為近似,因而香港一些好的事物固然是深刻地影響著澳門,但一些不好的東西也對澳門一些人起著誘惑作用。比如,香港的反對派要搞「公民起義,五區公投」,澳門的反對派就邯鄲學步地搞什麼「特首選舉民間公投」;香港的分離分子大搞「本土」、「驅蝗」,澳門也有反對派人士搞「本土」;香港有反對派議員在立法會亂擲物件,澳門也有反對派青年不是議員)衝入立法會議場擲紙飛機;香港有認同「兩國論」的團體「抗議」在演出海報上刪去台灣文藝演出單位的「國立」二字,澳門也有曾經參加台灣民進黨及其外圍團體發動的各項「社運」活動的人士,「抗議」特區政府高教辦對台灣的大學校名刪去「國立」字眼;……等等。如果不是澳門特區已經執行中央在《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賦予的憲政任務,為《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築起了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統一、完整和安全的「防火牆」,可能這些人的上述活動,將會更「激」更「癲」,甚至與他們的香港「戰友」相比,不遑多讓。
  儘管這些行為,與「澳獨」仍有一段距離,但已經埋藏著「澳獨」的基因,以至是有著「萌芽」跡象。甚至還有人在媒體上長時間連篇累牘地極力鼓吹「自決權」(據說還有人建議結集出書),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記者會上回應記者提問時的標準:「煽動『民族自決』,本身也是『港獨』,公開挑戰憲法及基本法,危害國家領土統一」,在客觀上也是在宣揚「澳獨」。
   因此,不排除明年的澳門特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曾經進行過上述暗含分離主義以至是「準澳獨」活動的年輕人,籍著已經奪得某政治反對派旗艦團體大權之機,將自己排序在候選人名單的前位,挾著這個團體的「名氣」參選,以獲取某些「認該團體不認人」的選民的選票。倘其當選,不排除將會重演自己在立法會議場「擲紙飛機」的鬧劇,甚至也像香港的那兩隻「小學雞」那樣,在就職宣誓時大搞張揚「澳獨」的小動作。--其實他們所創辦的某個網媒,就是從名稱到內容都是「肉麻當有趣」,與「小學雞」同樣「有得比」,甚至更「CHEAP」。
   其二、雖然《澳門基本法》比《香港基本法》遲頒布三年,因而在「千錘萬煉」中,尤其是吸取「北京風波」的教訓,其中一些內容如民主選舉、居留權等更為嚴謹,讓「有心人」難以下手或得手;也有根據澳門特區的特殊情況而專門增添的內容,如「娛樂業」、「葡裔居民」等;但無論是其法律地位、立法原則、宗旨精神,還是在名稱、架構、體例、內容以至立法技術等方面,都大致一樣。在「釋法」方面,《香港基本法》的第一百五十三條,與《澳門基本法》的第一百四十三條,除了是將「香港」置換為「澳門」之外,其兩者的內容及文字都是一模一樣的,是採取了「拿來主義」的手法,簡直就是「照搬過來」。
  為防範和應對屆時澳門也有可能發生的有人在議員就職宣誓時搞小動作,也是為了避免屆時亦須勞動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因而有必要「未雨綢謬」,在澳門特區已經在回歸時通過「午夜立法」,制定了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的基礎上,引進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區「釋法」的內容。實際上,《就職宣誓法》規範宣誓的內容和態度的第五條「拒絕宣誓」:「應依本法宣誓而拒絕宣誓者,喪失就任資格。」第六條「誓詞內容」:「宣誓人應按其所任職務,分別以本法附件所列的誓詞宣誓。」雖然已經在原則上作出了規範,但仍然較為簡單籠統,容易被「有心人」像「小學雞」那樣鑽空子。因此,有必要修訂《就職宣誓法》,引進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內容,尤其是其第二條第二款的「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第三款的「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以防範和反制某些反對派人物的「小動作」,尤其是已經有曾經在立法會議場擲紙飛機,及進行「民間公投」活動的人物,準備參選立法會的背景之下。
    由於時間緊迫,因而有必要在立法會本會期以緊急程序立法,修訂《就職宣誓法》的第四至五條。相信,由於這是關係到國家主權的大是大非問題,因此即使是採取緊急程序,也容易獲得通過,連反對派也不敢反對。實際上,在現任的幾名反對派議員中,除了那位由葡國政黨提名參加葡國議會選舉,意圖「雙重效忠」的議員之外,大多數是支持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遵守「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他們不會對原則問題進行反對,只是對其中一些具體字眼依其價值觀提出質疑。即使如此,也有足夠票數,滿足「緊急程序」所需的三分之二票數獲得通過。這也是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進一步補強。
    而且,特區政府和立法會都有必要對現正進行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再次檢討,引進在參選人報名參加立法會選舉時,要求準備參選的居民填寫登記表格時,必須示明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的經驗做法,作為必備條文,以阻止有違反《澳門基本法》中澳門是中國領土等重大原則條文規定的人混進立法會,及在競選過程中,宣揚「澳獨」及「本土」、「自決權」等「準澳獨」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