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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政務領域有進展惟欠賬仍多

2016-11-23 05:26

  澳門特區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聽取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行政法務政務領域的施政方針並進行辯論。與第一、二及第三屆特區政府的行政法務政務領域在立法會辯論時的緊張氣氛相比,昨日的氛圍緩和得多。盡管也有質疑或批評(這本來就是民主多元社會的常態),但相對較為理性和務實。事實證明,在行政長官崔世安籌組第四屆特區政府時,中央政府和崔世安做出的「十五年全落」以求「新人事,新氣象」的決策是正確的。實際上,就以行政法務政務領域的據位人為例,就換上了不但是個人作風能夠平和及耐心地與立法會議員平等討論,而且在業務上也是修讀法律專業出身,熟悉本身所統領的行政及法務政務領域的業務,而不致「雞同鴨講」,甚至專業知識還高於議員,以其專業知識服人,而不是以「勢」壓人,並反「窒」亂駁。
  按照政治經濟學的觀點,行政法務領域是屬於上層建築領域的政務,而且更是置於上層建築的最高層。實際上,政治思想、法律思想、哲學思想、文藝思想等意識形態諸種形式,通稱為是思想上層建築;而在上層建築中,政治處於主導地位,國家政權是上層建築的核心。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具有辯證關係,即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是辯證統一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經濟基礎是上層建築賴以產生、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上層建築的性質;經濟基礎的變更必然引起上層建築的變革,並決定著其變革的方向。因此,在澳門特區的經濟發展達到一定的程度之後,倘上層建築未能隨之地進行相適應的進展式改革,就將會桎梏經濟基礎的發展。因此,澳門特區的上層建築尤其是處於「金字塔」頂尖位置的行政法務政務領域的改革發展程度如何,將直接影響到經濟基礎的發展狀況。
  因此,在澳門回歸的「午夜立法」互動中,澳門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通過的第二個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就在特區政府各司的排列順序中,將行政法務司排在第一位。這既是承襲回歸前澳葡政府的架構,兌現「基本不變」的承諾,也是治區理政的實際需要。因此,行政法務司是距離行政長官「最近」的職務,而且還是在行政長官因公私緣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出任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第一順位。正因為該職位的重要及特殊性,才有人「挪火煮食」地大造輿論,聲稱其人生出任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最佳人選」,並利用在調查「十幅墓地案」的過程中,某位證人隱瞞了部份極為關鍵的事實,甚至可說是誤導廉政公署和檢察機關的證言,而搞出個所謂「瀆職案」,意圖力將前司長攆下台,自己就好乘機取而代之,為捲土重來參選行政長官「墊好腳」。
  但正是這宗明顯是摻雜了個人政治野心的案子,而且還以恐嚇以至是濫用檢察權力,來對付對該案提出不同看法的人,以圖達致「收聲」的效果。包括以「檢察長」的名義發警告信給澳門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大律師(最近華年達大律師卻以德報怨,為終審法院安排審理該人的司法程序鳴不平);也包括將筆者曾經在本欄發文批評檢察院,明知有人在遊行中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及明知有人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中,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法》,將選票攜帶出會場,並在限制距離內高叫「反對崔世安,支持何超明(並非候選人)」,以及明知有人偽造「銀河假招工案」,卻為何沒有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法定權力,依法立案偵查?而竟然反過來以筆者涉嫌「誹謗檢察院」進行立案偵查,並在嚴重超逾《刑事訴訟法》的偵查期限下,既沒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起訴並將全案送交法院審理,也沒有決定歸檔處理。幸得在中央和崔世安決定「十五年全落」,新任檢察長就職後,重新審查該案,予以歸檔處理,避免釀成澳門回歸後首宗因對「可以公評」範疇內的新聞評論而遭司法控訴的政治事件。也正是這個所謂「十幅墓地贖職案」,及濫用司法權力對待法律界和新聞界並顛倒是非的行徑,促使早已掌握其人的貪賄材料的相關部門,對其進行立案偵查及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消除了嚴重影響澳門特區政治穩定的一個亂源,拔掉了某些政治反對派在司法機關的重要「保護傘」。
  按照政治經濟學的觀點,上層建築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其集中表現在:為自己的經濟基礎的形成和鞏固服務;上層建築反作用的性質取決於它所服務的經濟基礎的性質。在回歸時,澳門經濟低迷,澳門特區政府繼承了前澳葡政府經濟低迷的「遺產」,首務工作就是恢復和振興經濟,以利於特區政府擁有充裕的財政,用以改善民生,讓當家做主的廣大「澳人」過上好日子,充分享受澳門回歸在物質方面的好處。因此,當時特區政府幾乎將全部精力,投放於發展經濟方面。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澳門特區決定趁「澳娛」所持賭牌期滿之機,實施賭牌開放等措施,很快就達到推動經濟復甦及發展之目的,經濟發展成績的靚麗,不但耀眼於周邊地區,而且也獲得歷任國家領導人的讚譽。近年雖然受各種內外主客觀因素影響,發展步伐進入了調整期,但仍可保持基本平穩,財政預算及決算仍可符合《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
   在此情況下,經濟基礎反作用於上層建築的動力,就更明顯了。實際上,從澳門回歸的那一天開始,上層建築與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對本地法律和行政的建設,對有助於經濟發展等方面的要求,都是不相適應的。這本來就對該行政法務政務領域的「當家人」,有較高的要求。但不幸的是,在第一至第三屆特區政府中,該領域的「當家人」卻不懂裝懂,在向立法會引介《設立民政總署》法案時,隨意曲解《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將「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解讀為「可建可不建」,因而搭建了一個「四不像」的龐大行政機構。而且,還造成《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中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長期缺位,為政治反對派老是催促進行政制改革,徒添藉口。
  「新人事,新氣象」後,新司長陳海帆是修讀法律專業出身,而且在《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和諮詢工作中,在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熟悉《澳門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因而在接任後就注意到這種並未能完整準確理解執行《澳門基本法》的問題,提出設立非政權市政機構的工作計劃。不過,第五屆立法會的屆期即將結束,即使是能夠擬制出法案也肯定趕不及,要留待第六屆立法會成立後才能進入立法程序了。
  由於前任的「欠帳」較多,工作任務就顯得很重。實際上,回歸前澳葡政府是置七位政務司的,行政和法務就分由兩個政務司負責。因此,在籌組第四屆特區政府時,也曾有過「拆司」的議論。不過,是針對當時的據位人的專業經驗、工作能力和行事風格而提出的。在換上新人後,此議就逐漸沉寂了下來。其實,這也正是符合該政務領域的「新人事」提出「精兵簡政」計劃的原意的。
  但是,大量的工作仍然擺在眼前,容不得半點怠懈。比如,在目前跨境犯罪行為較為頻繁之際,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案就應加快重新新立法會提交的進度;又如,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已經正式提出對《司法組織綱要法》有關特區最高層職位據位人的一審程序安排進行調整的建議,但似乎仍然是停留在「研究」的階段;再如,對各類諮詢組織的整頓工作仍然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尤其是在澳門只有一個選舉標的,而且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也不多的情況下,提高各類諮詢組織的代表性和素質,尤其是注意社團代表與非社團人士中的有學養人士的相結合,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其不足,並可籍此培煉更多的議政青年。因此,該項工作不能拖拖拉拉,更不能「溫吞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