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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議會及其執行委員會是政權機構

2016-11-24 04:40

  行政法務政務領域在二零一七年最重大的政治工程,可能是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對此,一直追求實現普遍選舉而努力奔走的幾位議員,提出仿照回歸前市政議會成員實行民選產生的辦法,組成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甚至是連其形式也可參照市政議會及其行政委員會的模式。
  這個訴求顯然是忽略了回歸前的市政議會及其行政委員會,其實就是政權機構的性質。反倒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的市政委員會,政權機構的分量較為淡弱些。實際上,市政委員會是在中葡建交之後成立的,當時的澳督伊芝迪將軍和高斯達將軍,因為是反對殖民戰爭的左派軍人,因而在處理澳門的政治事務時,較為注意避免違背中葡建交時,中葡兩國秘密協議中對澳門定位的規定。因此,他決定成立的市政委員會,就只是一個沒有政權機構性質的諮詢機構,其成員全部由澳督委任,從社會各個主要階層中甄選,而且十分注重街坊會的代表,以及剛冒頭的論政團體的代表如何思謙。只不過是,即使如何思謙,也只是「民生派」而不是「民主派」而已。——畢竟,當時是在「六四」之前,澳門並沒有產生「民主派」的社會政治的環境條件。
  而後來引進葡國的市政議會形式,就帶有政權性市政機構的性質。這不但是因為其大部份成員是經過正式的全民選舉而產生,具有「民治」的性質,而且還因為它具有可自行通過財政預算等的權力,已等於是地方權力機構了。實際上,當時的澳門和海島兩個市政議會,是以一個城市的市議會的形式處理的;但又並非完全是市議會,因為其行政委員會主席,是相當於「市長」。比如,有一次邀請珠海市長梁廣大到澳門訪問,就是由澳門市政議會行政委員會主席作出邀請並接待。按照當時的禮制,澳督府是作為省政府,位階高於作為地級市的珠海市,而與被視為「澳門市」的市政議會執委會平級。由於當時中葡兩國已經建交,南光公司也已正名為新華社澳門分社,相信這也是澳葡政府與新華社溝通協調的結果,中方也樂於接受。
  政權機關,即國家機關。是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隊。按國家機關在國家機構(國家機關體系的總稱)中的作用,可將國家機關分為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按國家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可將國家機關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澳門特區是我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為了行使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權,《澳門基本法》規定在澳門特區設立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由這些機關分別行使澳門特區享有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和終審權。因此,這些依照基本法規定設立,依法享有和行使高度自治權的機關,就是澳門特區的政權機關。由於澳門特區是我國的地方行政區域,在澳門特區設立的政權機關,屬於我國的地方國家機關。
  政權機關與非政權機關的最大區別,是看其能否行使國家權力。政權機關有權行使國家權力,包括中央一級國家機關行使中央國家權力,地方各級國家機關行使地方國家權力。凡是不能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的機構,即無權行使國家權力者,就不是政權機構,而屬於非政權機構。因此,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和九十六條設立的澳門特區的市政機構,就屬於服務性、諮詢性的非政權機構。
  回歸前的市政機構,是屬於政權機構。不單止是因為它的大部份成員是由選舉產生,而且還因為它所擁有的職能,也具有政權的性質。實際上,市政議會執行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編制市政廳支出預算及補充預算;維持市政廳運作;管理市政廳物業;制定市政條例;負責馬路修繕、命名、門牌編訂;管理小販及城市清潔;管理公園;發放機動車牌照等。
  而市議會的主要職權是:審議通過市政執行委員會的活動計劃;討論、通過市政區預算及補充預算;審議市政區的工作報告,決定市政廳各部門的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通過市政廳的對外借款;監督市政執行委員會的工作;監督市議會決議的執行,對市政執行委員會的工作提出質詢等。
  從市議會與市政執行委員會的關係來看,市議會是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市政執行委員會是市議會的常設機構。而澳門及海島市政廳的運作管理,主要由市政執委員會負責。兩個市政廳內都設立了龐大的行政管理機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以澳門市政廳為例,在市政廳內,設有總行政司、市政技術司和文化暨康樂部、衛生監督部等。市政廳的所有僱員都屬於政府的公務人員,這些公務人員,直接受市政廳領導管理,不隸屬於任何政府部門。澳門市政廳權限範圍內所有行政事務的管理,所有市政廳公務人員的管理、調動、指揮,均由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負責。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的主席,同時也是澳門市議會的主席。澳門市議會、市政執行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無需澳督批准,直接交由市政廳內的行政管理部門貫徹、實施,具有較大程度的「自治」性質,因而是屬於政權機構。
  也就是說,回歸前澳門的市政區享有行政和財政的自治權,是獨立於澳門政府的公權法人。在行政上,市政區並非澳門政府下的機關,不受澳門政府的領導,與澳門政府的關係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兩個市政議會的選任議員分別經所轄區的選民單獨直接選出,其權力基礎來自選民而非澳門地區管治機構。部份議員由總督委任,是緣自澳葡殖民政權的集權本性,並不影響市政機構名義上的地方自治權力。在財政上,市政區單獨編制和執行本身預算,有自己的法定收入。市政區的收入除來自自身資產管理和孳息外,還有兩部份來源:一是本身收入,包括發出各類准照或提供市政服務的收費,市政監察中的罰款,從事有關活動而獲得的其他收入等。二是地區總預算的撥款,包括法定分享澳門政府徵收房屋稅物業轉移稅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市政區之間或其他自治組織之間的撥款以及其他撥款或財政合作中所獲分配的款項等。
  而《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這就決定了澳門特區的市政機構是「非政權性」的,所以不是一級政權機構,不能行使統治權,不具有管理澳門地方政治事務的權力,其公共管理的職能也只能來自於政府的授權和委托。
    因此,恢復回歸前由選舉產生市政議會議員的做法,顯然又將回到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老路,不符合《澳門基本法》有關「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