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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蒼蠅一起打,懲腐糾弊同進行

2017-04-07 05:27
  廉政專員張永春根據《廉政公署組織法》的規定,於今年三月向行政長官崔世安遞交《二零一六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該《報告》於前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報告》指出,二零一六年年廉政公署依法對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嫌貪腐的案件進行了查處,做到「蒼蠅老虎一起打」,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辦案原則;二零一六年廉政公署對益隆炮竹廠換地事件展開調查,得出益隆炮竹廠換地協議無效、特區政府無需承擔任何「地債」的結論。《報告》又表示,廉政公署去年偵破的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利用法律制度或者監管機制上的漏洞,在公共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中內外勾結、合謀貪污的情況仍然比較嚴重,需要引起特區政府及各個公共部門的高度重視。
  廉政公署此前已經揭發過「世紀大貪」歐文龍,及揪出好幾宗中級官員營造尋租環境,進行貪腐犯罪行為的案件之後,新任廉政專員張永春一上場就再接再厲,偵破僅次於歐文龍的何超明貪腐案,撕下其「反貪英雄」的畫皮,粉碎了某些反對派人士,甚至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最佳特首人選」的「美夢」,清除了一個危害澳門社會安寧及政治穩定的一個重大隱患,其意義可能超越案值更大,涉案人員更多的歐文龍案,還要重大。因為歐文龍案是單純的經濟貪腐,並不涉及政治因素。而何超明不但是自己貪腐卻偏要扮演「反貪英雄」,欺騙社會上深惡痛絕貪腐行為,盼望行政清廉的善良民眾,而且還為實現個人的強烈企圖心,而濫用手中掌握的偵查公權力,攪風攪雨,陷害可能會阻擋其「政治發達之路」的忠良,並製造「十幅墓地凟職案」等冤假錯案,「攪得週天寒徹」,危害澳門特區的政治和社會穩定。雖然現在終審法院依法審理他的案件是涉嫌貪腐案,但完全可以比照也是以貪腐案進行依法審判的周永康、薄熙來等政治野心家。因此,就此而言,廉政公署偵破何超明案,既是反貪倡廉的勝利,更是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利益,維護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發展利益的勝利。單是這一役,就完全可以反駁所謂廉政公署是「冇牙老虎」的批評。
  值得注意的是,廉政公署在二零一六年的偵查或調查工作中,揭發了相對密集的抵觸違反公共行政規範的個案,而且範圍還較廣,分散於各個施政領域。這些個案,盡管可能沒有「對價關係」--亦即當事人並無獲得經濟利益,但也是行政違法,甚至不排除會觸犯《刑法》。這就顯示,澳門特區特區的一些行政部門,包括其主管首長,「依法行政」的意識甚為薄弱,隨意性較大,以為仍像以前那樣,「差不多」就可以,「依法行政」理念尚未能全面建立起來。因此,就有人為了「貪方便」,或可能是在時間急切等情況下「迫不得已」,或者是法律專業知識不足,對某些公職定義的認定並不清晰甚至有誤解,而抵觸了政府購買或人員任職等的行政法規的規定。此等行為雖然並不一定是「貪賄」或「賣官」的作為,但也影響並動搖了行政公平、公正之本。
  實際上,廉政公署的《報告》就揭露,有的公共部門在購買服務時將具有連續性的服務購置合同「斬件」,以規避公開競投或簽訂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或者不依法進行詢價程序,藉似是而非的理由將服務直接判給的問題比較突出。因而《報告》指出,雖然大部分公共部門在進行採購時將服務直接判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節省時間(亦即並不涉及貪賄),但是提高行政效率不能以違反「合法性原則」為代價。削弱採購程序的公開性及透明度。這不僅使行政當局難以用合理的價格選擇優質的服務,而且會增加發生貪污濫權的風險。
  廉政公署的《報告》還揭露,部分公共部門在以開考方式招聘人員時,典試委員會對法律規定認識不清,對投考條件把關不嚴,導致開考過程出現瑕疵,影響招聘程序的公正性。廉政公署希望將來負責統一管理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考試的各用人部門能夠嚴格依法辦事,公開、公平、公正地做好招聘工作。
  在這裡,除了是必須嚴格遵守公職人員的入職法律規範之外,可能還需在應對某些較為特殊的情況時,在基本遵守法規的前提下,予以靈活變通及實事求是的安排。有的時候,未必一定就要講究學歷,死讀書者只能是背誦書本知識,但卻不懂得如何執行,更遑論具有開拓性、創造性。而某些學歷不高者,卻會有獨特的見解,甚至有發明創造。華羅庚就是一例,前總理朱鎔基也是如此。因此,如何做到既嚴謹遵守法規,又能不拘一格降人才,這還需要在實際工作中尋求最大公約數。
  習近平主席的治國理政理念,在用人哲學方面就具有高度的政治智慧。不久前他就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發言指出,要加快構建更科學高效的人才管理體制,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簡政放權,保障用人主體自主權,使人才管理體系市場化、社會化,以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同時,解決人才管理中行政化、「官本位」問題,解決人才評價中唯學歷、職稱及論文問題。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原則。要堅持科學政績觀,不簡單以票取人,不唯學歷、不唯資歷用人。習近平主席上述用人哲學,就值得澳門特區參考借鑒。
  因此,在嚴格遵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有時也宜根據實際工作尤其是某些特殊崗位所需,給予靈活處理。當然,必須獲得上級官員以至行政長官批准,不能自把自為。但總的來說,還是必須煞住在招聘人員中的不正之風。因而廉署的忠告是正確的。不過,廉署倘能針對某些特殊情況,作出靈活變通的指引,或是向權限部門以至行政長官提出建議,或許將更能有利於在保證行政清廉的前提下,提高公共行政的效率及品質。、  
  事實已經證明,新一屆特區政府的廉政公署,工作績效不錯。但有人仍不滿足,老是批評廉政公署是「冇牙老虎」,通街的貪官沒有去偵查,並輕易放過。既然是「掌握」有貪腐的事實,就應到廉署報案,以自己的實踐行動做個好公民。不能只在口頭上嚷嚷。而且倘是指名道姓,又拿不出過硬的實質證據,被指責這也有權運用《刑法》的相關條文,以保護自己的名譽權。
  這與月旦公共政策的利弊不同。因為這是公共事務,可以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各式人等均可從自家觀點出發,發表不同的批評意見。台灣《刑法》的「誹謗罪」條文就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澳門特區今後在修訂《刑法典》或《出版法》時,應考慮引入這個原則或機制。但對個人指名道姓的「貪污」、「官商勾結」指責,則應要有「過硬」的證據,不能憑印象甚至憑空批評。既然有維護清廉之心,為何不用心去搜集資料,到廉署檢舉揭發?--當然,必然有證據,否則就是濫告甚至是誣告。
  總體而言,廉署的做法是正確的,一方面,對於貪腐行為做到「零容忍」,毫不手軟;另一方面,對於某些「為反對而反對」的指責,其中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的公共政策,則較為寬容。例如對有人在「閑置土地」問題上的批評,應行政長官的要求,進行縝密的調查,實事求是地還當事人的清白,不隨著某些人的調子起舞,也沒有追究濫用批評權利人士的責任。這就有利於建立公眾監督機制,促使特區公共行政更為清廉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