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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和「利益輸送」是兩個核心關鍵詞

2017-04-11 05:27
  行政長官崔世安帶領其行政團隊會見部分立法會議員,婉言其實是明確地拒絕了他們提出的期望特區政府在新《土地法》的框架中,盡快解決「海一居」事件,亦即是處理「海一居」問題不涉及對新《土地法》的修訂,只單獨處理特殊個案,以及希望政府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盡快提出解決方法的建議。崔世安及幾位相關官員所持的理由,已經見諸於報端。而梳理歸納起來,這些理由可以濃縮為「依法行政」和「利益輸送」這兩個關鍵詞,其一是特區政府必須「依法行政」,不能帶頭違反法律的規定,也不能鑽法律的空子,因而在新《土地法》根本不存在「單獨處理個案」任何空間的情況下,無法接納新《土地法》的立法者所提出的可能會抵觸「依法行政」原則的建議,否則就將不但陷澳門特區政府於不義,而且也把立法會「拖下水」。其二就是很明顯地,崔世安對在新《土地法》的立法過程中,以及新《土地法》生效之後,面臨如何處理陸續到期的臨時批給土地個案,尤其是在「海一居」所在土地時,個別議員及社會上的「意見領袖」將「官商勾結」、「利益輸送」高唱入雲,以至成為當時的「社會共識」,「有罪推定」地將他本人定位為「貪官」,而至今仍耿耿於懷。因此,「解鈴還需繫鈴人」,已經超溢了「由立法者自行矯正」的層次,也含有必須為蒙受「官商勾結」、「利益輸送」誣陷的崔世安及其行政團隊「平反」的意涵。
  實際上,新《土地法》完全沒有任何空間,可以按照部分議員的建議,以「特別個案」方式解決「海一居」的問題,已經是「鐵板釘釘」,不容置喙。這不但有終審法院原則岑浩輝、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大律師的法學理論闡釋,而且也已經有中級法院對「澳娛」土地上訴案作出的「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司法實踐所驗證。而且更直接與「海一居」案相關的是,當時崔世安作出行政長官批示,宣布「海一居」所在土地臨時批給失效,就是其中個別議員施加壓力的結果。當「收地」的惡果初步顯現後,這幾位議員則說可以運用新《土地法》中「公共利益」的條文予以解決,但特區政府在將之送交檢察院等權威機構進行鑑定後,得出的結論卻不屬「公共利益」,而是商業糾紛。這些個別議員又提出,可向法院討回公道,但上述的司法見解和實踐,又否定了其可行性。在這重重「失利」之下,竟然又要「屢敗屢戰」到不惜「自我打臉」,向行政長官提出有抵觸由自己親手制定的法律,讓行政長官陷於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不義的建議,真讓人看傻了眼!如果不是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即將到來(當然也有「海一居」小業主痛哭苦況的原因),這個「髮夾彎」也真的轉得不容易。
  「違法本是難堪事,利送更是大問題」。從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起,在偽造「中央支持何超明參選行政長官」謠言的何超明團隊的操弄之下,「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就已經成為崔世安的「原罪」。從新《土地法》的立法過程,到「沒有了何超明」的第四屆特區政府公佈四十八幅承批商不歸責土地,「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主調」都高唱入雲,並也竟然形成了當時的「社會共識」。不要說,這既不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的「無罪推定論」--盡管在歐文龍在其任內,確實是有極為嚴重的「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犯行,但不等於崔世安就是「第二個歐文龍」,因為連他們自己也拿不出實質證據,只是停留於「打嘴炮」的地步。事實上,崔世安就職後,沒有批出任何一幅商業用地,只是批出過一些政府和社會公益用地,又何來「官商勾結、利益輸送」?這種肆意無中生有地抹黑崔世安和澳門特區政府的做法,完全違背習近平主席「風景這邊獨好」,和李克強總理「這一片熱土」的高度評價,在客觀上有著迎合某些國際反華勢力,「繼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都發生了這樣那樣的問題下,連澳門特區也不行了」,因而要全盤否定「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意圖。
  因此,崔世安在會見部分立法會議員時,對他們提出的基於「海一居」小業主利益,以公開招標或豁免公開招標方式判給原發展商土地的建議,就直接以將會引發「社會質疑利益輸送」的理由予以拒絕。這既是要為自己討回清白,更是要維護「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特區政府的清譽。
  人們注意到並紛紛議論,關於這段「古仔」有兩個「版本」,其一就是上述崔世安「俾檸檬吃」的經過,是在會見結束後由現場採訪的記者引述關翠杏介紹會見內容的版本。而隨後由特區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發出的正式新聞稿,則無此語。夠「諷刺」的是,當初其人就是把「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叫得最響亮者之一。因而由其人轉述崔世安的心中塊壘,就大有妙曲異工之效。
  由此,坊間就有了「陰謀論」。政府在「海一居」以至新《土地法》的問題上,表現得似乎是「不近人情」以及「被綁手腳,無所作為」,其實是一個「苦肉計」,由此而凸顯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的荒謬。現在這個「苦肉計」接近成功了,從當初的無人理會「海一居」小業主的苦況,到現在社會上普遍同情「海一居」苦主,就連「始作俑者」的個別立法會議員,也走入「髮夾彎」,幾乎翻轉了社會氛圍。
  但仍不足夠,因為受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之苦的,不單止是「海一居」,而且還有南灣湖C、D區,及其他的一些土地(只是部分,不是全部)。就以南灣湖C、D區為例,二十五年的臨時土地批給期,有十年用於填海工程,一年用於市政建設工程,根本不可能進行土地利用。到可以利用土地了,又遇到美高梅的「換地」而未能開展,緊接著又因要保護「世遺」及重新規劃而使得利用土地停頓。再到劉仕堯時期,擔心會被指責為「歐文龍第二」而持抱「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心態,對發展商送交的圖則全部壓在抽屜底。而新《土地法》剝奪行政長官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設計,就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當然更是得到已經佔領道德和輿論高地的「官商勾結」、「利益輸送」論調的全力「保駕護航」。
  因此,行政長官及其行政團隊所要的,不但是要恢復正當及受制約的適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維護基本法所規定的「行政主導「原則的「裡子」,避免像香港特區立法會「拉布」,台灣地區「立法院」在野黨「立委」霸占主席台,導致政府有利於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法案,出不了政府總部的惡象,也在澳門特區發生;而且也是要為硬栽在自己身上的「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原罪」予以「平反」的「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