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本澳新聞
  • 要聞
  • 兩岸觀察
  • 華澳人語
新聞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依法行政、惡法亦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2017-04-27 05:05
  行政長官崔世安已經公佈了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的日期,並批示成立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及委任其成員,選管會也已開展工作,並陸續發出了相關指引,及與有意參選者,以及公務員等相關群體舉行了說明會。因此,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已經進入了「初級階段」。待到選管會正式宣布相關程序日期之後,那就是將會進入「中、高級階段」了。
  有意透過參選爭取連任者,當然是必須對在其任期內通過的法律負責。即使是打算不再爭取連任者,也應對在其任內通過的法律負責。否則,到選舉進入競選期時,被選民質疑,究竟參與立了甚麼法?這些法律是否符合廣大「澳人」的合法合理權益?倘回答是負面的話,那是要流失選票的。實際上,「海一居」苦主們之所以要推舉人員參選立法會,就是因為不忿立法會議員通過一個損害他們合法合理的切身利益的法律,而行政當局又以「依法行政」為由,根據此法律的規定褫奪他們的利益。為此,他們要透過參選並爭取有候選人當選,親自參加立法工作,推動修改新《土地法》。一方面是要杜防自己血本無歸,另一方面是要避免有更多的「GG」憂鬱而逝。倘果如此,這將使過去歷屆投票支持某幾個主要愛國愛澳團體的「海一居」苦主選民的選票,從這些愛國愛澳團體中流失出去,從而將難以保持原來的參選成績,無法完成行政長官崔世安,全國政協副主席何厚鏵,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提出的必須在今年的立法會選舉中,保證愛國愛澳力量在立法會佔有絕對優勢的政治任務。 
  這真應了一句廣東話俗語:「激死老竇搵山拜」。曾經施加壓力迫令行政長官崔世安收回「海一居」土地的某些議員,眼看到自己當初的率性而為,可能會對自己的得票率造成不良影響,因而紛紛對「海一居」問題「轉軚」,並向行政長官崔世安遞交連署書,還要求與崔世安會面,當面表達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期望特區政府在新《土地法》的框架中,盡快解決「海一居」事件。亦即是處理「海一居」問題不涉及對新《土地法》的修訂,只單獨處理特殊個案,以及希望政府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盡快提出解決方法。以圖挽回自己當初在「收回『海一居』土地」問題上的「企硬」態度的不良影響及後果。
  而由於經過這些議員舉手通過的新《土地法》,根本就沒有這些「始作俑者」所希望的「單獨處理個案」的任何空間,因而要在新《土地法》的框架下,根本無法解決「海一居」的問題。除非是對新《土地法》中不盡完善的條文進行修訂。但崔世安此前曾經宣布,特區政府不會主動提出修訂新《土地法》的法案。因此,崔世安當面回應說,議員提出的多個解決方向,政府也曾作出深入的思考研究,當中是有多重複雜性存在,會出現不同的困難和法律制約。也就是說,要在現行新《土地法》的框架內,根本沒有「單獨處理個案」的法源依據。否則,又將會被批評為「利益輸送」。
  頗為微妙的是,特區政府發出的新聞稿,是沒有崔世安「耿耿於懷」地重提「利益輸送」的內容的,倒反而是當初將「官商勾結」、「利益輸送」高唱入雲的某議員,在會見後向在外等候的記者轉述會見內容時,引述了崔世安的這個「關鍵詞」。
  在幾天後,崔世安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更是以「特區政府在『海一居』問題上遵循兩個原則,即『依法行政』和等候法院裁決,待有裁決後,政府會進一步研究」,堵死了某些議員以「單獨處理特殊個案」方式解決「海一居」問題的「大門」。當然,更令到「海一居」苦主們失望以至絕望,從而確定了組團參選立法會,及發動「五一」大遊行的部署。
  因此有人猜測,特區政府是在施行「苦肉計」,以「倒逼」手法,「解鈴還需系鈴人」,要議員們主動作為,草擬修法提案,並按《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先行送交行政長官審閱並取得其發出的書面同意書。而且,必須是按照行政長官的思路來擬制修法提案,否則不發出書面同意書。
  曾記否?去年筆者就猜測,特區政府在處理「海一居」等問題上的系列手法,包括應某些議員的要求宣布「海一居」所在土地臨時批給失效,也包括針對某些議員「以『公共利益』處理『海一居』問題」,將此個案送交檢察院等獨立權威機構鑑定,得出的結論是不屬「公共利益」等,其實是「苦肉計」,以凸顯新《土地法》「一刀切」的規定之荒謬。果然,在特區政府「企硬」之下,後來發生了中級法院對「澳娛」涉地上訴案作出「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判決,及「海一居」逐位議員上訪哭訴苦況,這才使當初在新《土地法》制定過程中持「強硬」態度的某些議員,開始意識到新《土地法》存在著某些問題。而且更嚴重的是,社會氛圍也從當初跟隨他們的為堵截「官商勾結」、「利益輸送」而立法,轉為意識到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存在著「否定一切」的問題,並同情「海一居」小業主的苦況。無論是澳門電台的「澳門講場」,還是澳門電視台及其他電視台的談話評論節目,主持嘉賓和聽(觀)眾,都發生了這樣的轉折變化。這個社會氛圍,對某些議員頗為不利,因而轉軚。可能這就是「苦肉計」的初步效果。
  但仍未能收到完全的成效。從兩大派議員的態度看,仍然有不少議員為了「面子」,而拒絕修法。實際上,連署書的簽署者及面見行政長官者,就只是要求採取「單獨處理特殊個案」方式,而其中一些議員,就是當初的「強硬派」,並成為牽頭連署者。雖然也有主張修法的議員參與連署,但卻是排名較後,鄭安庭更是最末一名。據說其思路是分兩步走。「最高要求」是爭取到修法,「最低要求」是解決「海一居」問題。因此,他參與簽名,不等於是只贊成處理「海一居」而並不同意修法。
  有細心的記者指出,交給行政長官的連署信,與當面向行政長官陳情的內容,並不一致。後來轉述的見報內容,是相對比較務實的,盡管仍然停留在「單獨處理特殊個案」方式;而書面連署的內容,則「保守」得多。顯然,他們的思想變化,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也是「屋漏偏逢連夜雨」,「海一居」問題仍在僵持之中,又發生經濟房屋婚姻狀況變更影響申請資格,及做契難的問題,也有十名議員與羅立文司長見面,提出訴求。
  之所以造成這種與「以人為本」施政理念相扞格的情況,究竟是房屋局的主管人員錯誤理解《經濟房屋法》的立法原意,還是立法會的議員們制定了一個法理不清晰,甚至是有違背立法原意,導致房屋局的主管人員,為了「依法行政」,而被迫「惡法亦法」,只得被迫執行?這就需要熟悉法律條文精髓的人士,去作分析比較了。
  倘是前者,房屋局應當改過,並提高法律專業知識。畢竟,無論是立法會選舉在即,可能會向反對派提供「炮彈」,還是在平時,以「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來衡量,都不應該。
  倘是後者,就應在新一屆立法會組成後,推動修法程序,修改《經濟房屋法》,不要讓此謬論繼續流傳下去。不要借口該法律剛制定不久,而不能改。實際上,《中介人法》就是在剛頒布不久,發現「窒礙難行」而就很快修改。
  其實,立法會議員大部份並非法律專家,出錯並不奇怪。這就如習近平主席所說,「在立法過程中,由於當時的社會條件和所存在的問題沒有意識到或者不存在這樣的問題,或者在社會矛盾中沒有顯現出來,於是,在立法時就不可能有預見性立法。當法律的制定過程本身充滿了惰性和隨意性,缺乏科學、民主和詳細的審議,法律就有可能成為一種擺設,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起到相反的效果。」
  為此,習近平主席進一步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必須「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只有提高立法品質,實現良法之治,才能實現高品質的法治及善治。因此,「依法行政」的法必須是良法,亦即體現和反映廣大「澳人」利益和意志的法律;良法還必須是適合澳門特區區情的法律,只有符合澳門特區實際情況的法律,才能被人們從內心信仰。法治的其中一項內容,就是法律的不斷完善,使其符合最大的利益公約數。希望有意爭取連任的現任議員,更希望進入立法會的參選者,都牢牢記住這些道理。
  這使人想起了立法會的技術輔助部門,筆者曾議論,宜像中央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法制工作委員會,也宜像台灣地區的「立法院」,設立法制局,專門就法案的法律專業進行「把關」,後者還為「立委」擬制法案。而澳門立法會是由法律顧問「把關」,這是並不足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