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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江視察司法機關凸顯中央全面管治權

2017-05-12 05:16
  張德江委員長此次視察訪問澳門特區,其中一個行程是視察澳門特區終審法院,並與法官、檢察官會面合影。他在參觀了終審法院審判法庭並聽取了法院和檢察院的情況介紹之後,對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的工作給予充分肯定。他指出,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法院、檢察院不斷探索和加強司法建設,為「一國兩制」在澳門成功實踐作出了重要貢獻,中央充分肯定。  張德江委員長希望,法官、檢察官要牢固樹立憲法和基本法意識,考慮問題不能脫離憲法和基本法;要堅持依法辦事,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堅持公正司法,使辦理的每一個案件都體現公平正義、人文關懷和法治精神,保護廣大澳門居民的合法權益;要提高素質,認真鑽研法律業務;要普及憲法和基本法等法律知識,使社會形成尊崇、敬畏法律的氛圍,為不斷推進澳門「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提供有力保障。
  這是首次有國家領導人視察澳門特區司法機關。此舉凸顯了中央對澳門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亦即中央對澳門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也及於特區的司法機關。畢竟,澳門特區的司法權是由中央給予的,終審權、審判權和檢察權,都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澳門基本法》授予的。而且按照基本法規定,檢察長是由行政長官提名後由中央任命。終審法院院長和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因此,這就要求司法官員要有憲法及基本法的觀念,堅持依法治澳,樹立法律權威。因為憲法及基本法是澳門法律之本,法官只有充分瞭解憲法及基本法,才不會審判出錯,影響司法權威。
  香港反對派對張德江委員長的論述有不同意見,說法官必須獨立審判,檢察官也必須獨立行使檢察權。這是機械式地對基本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讀。誠然,基本法是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按:涉及國防及外交等國家行為的案件)的情況除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但這只是指在具體審理或偵查、起訴案件的過程而言。事實上中央和澳門特區政府也從來沒有進行過干預,這從不少「民告官」的案件中,法院判決政府敗訴,就可得出明證。而我們所說的,中央對特區享有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全面管治權,是指政治上的管治,是屬於國家主權的管治。澳門特區法院和檢察院,分別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審判和檢察權利,不受任何干涉,包括不受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法院或檢察院的管轄和干涉,這是「兩制」的部份。這個獨立審判權和檢察權是在「一國」之下產生的,「一國」原則在特區審判權和檢察權主要體現在國家主權和政治領導方面。當然,當特區法院和檢察院在處理涉及到中央職權,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案件時,仍需按照基本法的相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中央對澳門特區包括司法機關在內享有全面管治權,還體現在對基本法的解釋方面。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在過去,人們在宣達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及依法審判時,多是強調基本法和特區的法律,現在則在此之上也強調憲法。這並非是「增加」,而是過去就一直存在,因為基本法的法律依據就是國家憲法,因而現在是「補強」。基本法實施以來,已經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與之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包括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方面,確立了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的「五步曲」法律程序;在基本法解釋方面,建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及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等有關程序和工作機制;在特區立法方面,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特區法律備案的工作程序;在特區與內地司法協助方面,達成了相互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和部分民商事判決等一系列安排;在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方面,形成了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的制度安排。隨著「一國兩制」實踐不的斷發展,《澳門基本法》實施的不斷深入,必然要求繼續完善與《澳門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特別是要著眼澳門的長治久安,把《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屬於中央的權力行使好,使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切實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運行。在這當中,司法機關也不能例外。
  張德江委員長要求澳門特區的法官、檢察官,要牢固樹立憲法和基本法意識,考慮問題不能脫離憲法和基本法。這不單止是對佔較大比例的中國籍司法官而說,也是對佔較小比例的外籍主要是葡籍的司法官而言。實際上當日的會見司法官場合,就有外籍司法官在場。
  《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這是基於澳門特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因為澳門特區適用的法律大部分是原有法律,在澳門本地居民中,合格並適合擔任法官的人在短期內可能不夠,所以基本法為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預留了空間。對於檢察官,《澳門基本法》僅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對檢察官的國籍沒有嚴格限制,因而也可比照對外籍法官聘用的規定。
  要與司法機關中的華藉司法官說憲法,相信他們容易領會。而要求外籍司法官樹立中國憲法的意識,可能就要花費一定的功夫。就以葡籍司法官為例,他們在學習法律和司法專業知識時,接觸到的憲法是《葡萄牙共和國憲法》,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就有一個適應和轉變的過程。不過,澳門特區的葡籍司法官還算是「幸運」一些,因為葡國與中國、中國澳門的法律體系,都是大陸法系亦即成文法。而不像香港特區,香港的法律體系是海洋法系,因而香港特區的司法官尤其是英籍司法官,在審理涉及中央事務的案件時,其理解及自由心證,就往往與中國的法律體系及認知發生「法律衝突」。比如當年對居留權的判決,就明顯地抵觸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因而必須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造成較大的社會震動。
  澳門特區的外籍司法官沒有惹出這樣的「麻煩」,顯然是澳門現行及原有法律,與他們所熟悉的葡國法律一樣,都是屬於大陸法系有關。但嚴格要求起來,他們還需進一步熟悉中國憲法,及內地的法律體制,以至是中國的國情。因此,有必要在適當的時間,讓他們到內地的政法大學「補修」中國憲法及法律體系、法律體制方面的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