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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罰重複連署提名或將會催發政黨政治

2017-05-23 05:12
  日前,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連續發出「新聞稿」,指稱市民重複提名不同的立法會名單,構成刑事違法,將會移交治安警察局跟進,違者會被科處罰金(未說是否會「留下案底」)。如此的「法律理解」,是自回歸後以至是自一九七六年澳門地區有立法會直接選舉後以來的首次。因為過往均不會懲罰重複連署提名的選民,只會針對重複參選(即成為兩個或以上參選名單)的候選人。這讓某些有意參加立法會選舉的團體頗有意見,尤其是那些並非是傳統社團的參選單位,他們沒有雄厚的組織基礎,也不熟悉選務操作,甚至是「遊兵散勇」,到選舉季節才臨時湊合的參選名單。
  這裡導致產生四個問題。其一是《立法會選舉法》的中文版本中,是對此類「重複提名」沒有處罰條款的,處罰的是「同一名候選人參加兩組或以上組合名單」,按照「法不訂明則不罰」原則,選管會「新聞稿」有關「構成刑事違法,將會移交治安警察局跟進,違者會被科處罰金」之說,可能會形成「行政執法過當」。但據有某些人士指出,《立法會選舉法》的葡文版本,卻確實是列明「重複連署提名」是屬於違規行為,只不過並非是屬於「刑事違法」,而是「行政違規」。
  這就暴露了翻譯品質的問題。不知是《立法會選舉法》(草案)本是以•葡文擬就,翻譯為中文文本送交立法會,還是《立法會選舉法》(草案)是以中文擬就,並按《澳門基本法》「葡文也是官方語言」的規定,也翻譯為葡文文本並同時送交立法會。在中譯葡或葡譯中時「出錯」。奇怪的是,在立法會審議時,立法會的葡裔議員及翻譯顧問竟沒有發現中葡文本存在著極大的差異。而且據說這一錯就是從回歸錯到現在,一錯竟然是錯了十七年!
  其二是既然「錯了十七年」,但由於選管會不是常設機構,每次立法會選舉的選管會主席是由不同人士出任,於是就出現了有的選管會主席選擇執行中文版本,有的選管會主席是可能「選擇性」地執行葡文版本。問題是,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中文是第一官方語言,所有政府公文應以中文為準;雖然「葡文也是官方語言」,但只是第二官方語言,亦即是從屬的官方語言,為何要棄「主」取「從」?何況,在政治上,以中文為主要官方語言,才能體現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
  其三、按照國際慣例,重覆連署提名只是瘕疪,不屬刑事犯罪。實際上,在我國的台灣地區,每次「總統」選舉,都發生連署重覆的情況,但從來都沒有處罰過,都只是將重複的連署剔除出去而已(《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並未訂明重複連署違法,但有明確規定重複連署無效)。而今次中國國民黨主席選舉,重覆連署的現象更為嚴重,也沒有聽說黨中央要處罰,只是在核查連署名單時將重複連署的黨員連署表剔除而已。如果對重複連署提名的選民開罰,可能會影響以至打擊澳門居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他們只不過是連署而已,而不是參選。倘連如此也遭受處罰甚至判刑,以後誰還敢參與連署?據說,這個「嚇窒效應」已經產生,有參選組合在徵求居民參與連署時,就有人以擔心犯法受處罰而拒絕。
  其四、更嚴重的負面後果是將會催生「政黨政治」。實際上,參選立法會直選議員有兩種提名方式, 其一是選民連署,其二是政治團體直接提名,無需進行選民連署。在回歸前,政治團體叫「公民團體」。在第一、二屆立法會選舉時,直選只得六個議席,由於當時只有葡籍居民才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而全部直選議席都由葡人以公民團體名義直接提名參選,包括偏右以宋玉生為代表的「公民協會」,偏左以華年達為代表的「民主協會」,還有以李安奴為代表的極右的「自由協會」。一九八四年前澳督高斯達為打擊右翼葡人,而建議總統恩尼斯下令解散立法會後,向華人開放選舉權和被選舉,右翼土生葡人就只能是依靠傳統愛國社團組成「聯合」提名委員會,以選民連署的方式參選。
  回歸後,《立法會選舉法》仍然保留政治團體直接提名,及選民連署提名的兩種方式。但從來沒有任何參選名單是透過其實最方便的政治團體直接提名方式,就連被視為政治社團的「新澳門學社」也沒有。估計是其一來並沒有按照第二/九九/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的規定,進行「政治社團」的登記;二來為了在「改良漢狄比例法」的選制下,爭取更大的勝算,而分拆為兩個以至更多的名單組合參選,並為「內部公平」起見(亦即避免有參選組合名單是直接提名,另有參選組合民名單卻是連署提名),而沒有採用「政治團體」直接提名的方式。
  但有其他非建制社團有此打算。年前工人自救會、民生權益促進會、民主起動及青年同盟總會等四個工人團體,就組成了「工黨」,向身份證明局辦理申請成立「政治團體」的手續。據說,這個號稱擁有二萬八千名會員的政治團體,其「黨綱」為團結澳門各界工作者,開展政治活動、推動民主、民生經濟及工作者權利的政治性團體;「宗旨」為積極提倡和鼓勵各地人民組織工會及參政,以保障當地工作者權益,爭取罷工和集體談判權,揭發及對抗官商勾結,堅持推動全民普選政體改革開放和進一步完善政治制度提高社會道德風尚,建設一個現代化的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會。在正式成立後,首要工作就是爭取《工會法》立法,並希望能有成員當選立法會議員,參與制訂《工會法》;即使是未能入到議會,也都將呼籲議員或政府在立法會呈交相關法案,為不同行業出聲,爭取應有權利。
  據說,促使這四個工人社團成立「工黨」的原因。因為在此之前,其中有若干工人團體,在參加歷屆立法會選舉過程中,在徵集選民聯署簽名時,或是因為在所徵集到的簽名中,由不少參與簽名的居民並不具選民資格,或是重複簽名,或是為一個以上「提名委員會」簽名等情況,而在向立法會選舉管委會提名時,經依法核實並剔除不符合資格的簽名後,「提名委員會」不足三百人而「功虧一簣」,未能參選。為避免再次發生這種情況,可以「乾手淨腳」地直接提名候選人參選,因而成立並登記以「工黨」為名的政治團體。
  其實,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成立「工黨」固然是為了方便參選立法會,但更深謀遠慮之目的,卻是要催生「政黨政治」,其以「黨」為名就暴露了其「最終目標」。然而,《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並非立法主導,沒有「執政黨」、「在野黨」及「政黨輪替」這回事,因而不搞政黨政治。
  因此,既然重複連署被列為刑事犯罪,那就更為鼓勵本來是「一盆散沙」的非建制團體,成立「政治團體」,以方便提名候選人參選了。這就將會催生政治團體,以政治團體進行社團登記。
  實際上,回歸前夕,頒布了第二/九九/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專設了第二章「政治社團」,將「公民社團」改名為「政治社團」。該法律規定,「政治社團」主要為協助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的具長期性質的組織;其職責主要是參加選舉,提出施政及管理上的建議、意見及大綱,參加管理機關的活動及市政機構的活動,批評公共行政的活動,促進公民、政治教育及認識;並且設立了「政治社團」的登記最低限度須由二百名常居澳門而完全享有政治權利及公民權利、年齡超過十八歲的居民簽署的聲明作出,任何人不得同時參加多於一個「政治社團」,亦不得因加入或放棄加入某些「政治社團」而被剝奪任何權利。
  因此,選管會還要小心處理重複連署提名此事。一方面,以《立法會選舉法》的中文版本為主,另一方面,相關權責機構應將葡文版本按照中文版本的表述改正過來。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