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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是政治行為應體現國家主權以中文為準

2017-05-26 05:21
  本欄日前提出的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在有意開罰「重複簽名」問題上,所依據的《立法會選舉法》,存在著中葡文版本的表述有差異的問題,有關當局有所反應。其中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按照選管會的理解,葡文版本的意思較為正確。因為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相關規定,每名選民只可簽名支持組成一組提名委員會,此乃一項嚴肅行為,而非簡單應要求就作出簽署。選民如決定簽署支持組成某提名委員會,亦即代表其願意成為該有意參選組織的成員,以及隨後為該組織作出競選行為。因此,選民在作出提名前必須清晰考量,而相關人士在爭取提名時,也理應向選民清楚說明簽署提名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可能衍生的法律後果。因而選管會仍將會依照葡文版本處理相關事宜。不過,選管會也將會在下周約見涉及個案的相關人士,進一步了解有關人士是否對法律存有不了解的情況,又或是否因法律中、葡文版本表述上的差異問題,而令選民出現認知上的錯誤。他補充,根據《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有關人士在作出行為時並未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而就該錯誤是不可譴責時,其行為是無罪過的。但如果發現有人士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則選管會將要求治安警察局作進一步調查。他指,若往後再有重複提名的個案出現,也會以同樣的處理方式跟進。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日則表示,對於《選舉法》中有關重複參選的相關條文,在法律中文和葡文版本中所表達的意思有不相符的情況,由二零零一年起存在至今,最近一次修法沒有觸及有關條文,有關部門將對《選舉法》整體條文作全面檢視,查找有否存在類似情況;至於目前有關條文如何執行,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已作說明,而涉及具體選舉事務,相信由選管會跟進較為合適。她重申,現行的立法程序,基本能達至由中文和葡文的法律專家去檢視中葡版本,大部份亦以中文為第一文本,今後將更嚴謹地做好翻譯對應的工作。
  兩人的回應,似是曾經在《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和諮詢過程中,在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處工作過的陳海帆司長,較為了解《澳門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因而她指出在澳門的立法過程中,是「以中文為第一文本」。但她卻又把這個「波」交回給主張「以葡文為第一文本」的選管會,則顯得未能完全盡責。而選管會「以葡文為第一文本」的主張,則可能是從《立法會選舉法》對「重複簽名」的立法原意出發,認為簽名及提名是一項嚴肅的政治行為,代表簽名者的政治態度,因而不能隨便行使選民的簽名權。就此而言,葡文版本的表述是正確的。然而,這只是「只顧埋頭拉車」的單純業務觀點,而忽略了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政治意義,因而是「不顧抬頭看路」的「不講政治」行為。倘再加上本欄日前提醒的對「重複前簽名」開罰可能會催生「政黨政治」,亦即某些非建制派團體為了躲避「受罰」,而採用無需簽名就可提名候選人的「政治團體」提名方式,紛紛成立帶有「政黨」元素甚至是其雛形的「政治團體」,催生「政黨政治」,就將會衝擊《澳門基本法》所確定的行政主導政制設計。這就將會形成「政治不正確」了。
  選管會「以葡文版本為第一版本」的意涵,不禁使人回憶起,在回歸前的長期以來,葡人為了維持其對澳門的殖民管治,一直拒絕賦予中文具有官方語言的地位。為此,愛國愛澳群眾進行了長期的交涉以至是鬥爭。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澳門進入過渡期之後,為了實現澳門政權的順利交接,中方根據愛國愛澳群眾的強烈要求及實際需要,向葡方提出了中文官語化、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的「三大任務」。在此之下,葡方才決定,中文也是官方語言,但仍以葡文為第一官方語言。因而在被稱為「憲報」的《澳門政府公報》的眉頭,仍然每期都赫然印上「倘中葡文有差異,以葡文為準」之語。在當時,因為澳門仍是由葡國管治,這可以理解。但在回歸之後,卻仍然是「以葡文為準」,那就是「回歸奮鬥十七年,一夜回到回歸前」了。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楊允中曾經指出,這個條文雖然只有不到五十個字,但卻是置於《澳門基本法》的第一章《總則》之中,可見其包含的內容並不僅僅是語言問題那麼簡單。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法律法規,讓某種或某幾種語文成為公民與公共機關通訊時使用的語言,這一舉措除了是解決本國家或地區存在的語言溝通問題之外(一般見於多語國家或地區),在更多情況下是一種對國家主權的維護與對民族情感的認同,是國家形象的象徵。由此可見,澳門的正式語文問題不是一個單純屬於特區內部事務的問題,它涉及到國家對澳門特區行使主權,《澳門基本法》第九條是「維護『一國』主權槪念的條文」。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王叔文教授在其所著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一書中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當地居民的百分之九十八是中國人,以中文作為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式語文,並以中文為主,乃理所當然。」也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蕭蔚雲教授,也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一書中指出,「基本法在確認中文為主要官方語文的同時,也仍然保留葡文作為澳門的正式語文,可繼續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使用,這既是在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的體現,也是維護和照顧葡萄牙後裔居民利益的具體體現。」「當中葡兩種語文出現解釋或理解方面的不一致時,應以中文為准。基本法確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語文政策,是要把中文作為主要官方語文的地位確認下來,在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和法院、檢察院中,必須使用中文,要從根本上改變目前較少或不使用中文的不正常現象。」
  可能唐曉峰主席是法官,受到在司法領域,中文仍然受到「歧視」,以至是在招收司法官學員時,在考試中仍然強調葡文程度的影響,而主張「以葡文為第一版本」(當然也可能是從刑事審判的角度作出發點)。但立法會選舉不單止是法律問題,更是政治行為,因而對選務行政的管理,應首先以政治作為出發點。就此而言,就更應嚴謹遵《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中文為第一官方語言」的原則。
  何況,正如唐曉峰主席自己也意識到,重複簽名者不懂葡文,因而不知道《立法會選舉法》葡文版本的表述,所謂不知者不罪。而選管會自己在作出系列「指引」時,也從來沒有指出重複提名是犯法行為,這本身就是失職行為,「誘人犯罪」。倘要追究這兩名重複簽名者的刑事責任,首先唐曉峰主席就應當按照「問責制」引咎辭職。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