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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優先憲制地位•選舉法立法原意

2017-05-31 05:33
  兼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視察澳門特區,會見澳門特區司法機關負責人時,要求澳門特區的司法官員要有《憲法》及《基本法》的觀念,考慮問題不能脫離《憲法》和《基本法》,堅持依法治澳,樹立法律權威。因為《憲法》及《基本法》乃澳門法律之本,法官只有充分瞭解《憲法》及《基本法》,才不會審判出錯,影響司法權威。法官亦應堅持依法審判,公平公正,推進法治社會,並通過判決來普及法律知識。
  這是首次有國家領導人視察澳門特區司法機關。此舉凸顯了中央對澳門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亦即中央對澳門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也及於特區的司法機關。畢竟,澳門特區的司法權是由中央給予的,終審權、審判權和檢察權,都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澳門基本法》授予的。而且按照基本法規定,檢察長是由行政長官提名後由中央任命。終審法院院長和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因此,這就要求司法官員要有《憲法》及《基本法》的觀念,堅持依法治澳,樹立法律權威。在遇到法律衝突或矛盾時,首先應該以「一國」原則為根本。尤其是立法機關是由中央確定及授權的政權機關之一,而立法會的產生方式也是與中央授權相關的政治活動,因而目前爭論中的《立法會選舉法》對「重複提名」現象的「罰則」中葡文版本表述差異的問題,也適宜朝《憲法》和《基本法》的方向思考。
  立法會選管會說,《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並不涉及正式語文優先的問題。然而,從《澳門基本法》的角度衡量,這不對了。《澳門基本法》第九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其中的「除」、「還可、「也是」的表述方式,就明顯地表達了葡文相對於中文,是居於「從屬」的地位。何況,這個條文是置放在第一章《總則》,其位階明顯地高於其他規範「高度自治」的章節的,甚至還高於第二章的《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而《總則》是規範憲制性的內容,因而可見澳門特區的語文政策,是體現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具有憲制性的地位。
  為此,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第五條第五款規定,「有關葡文的法律效力高於中文的規定,應解釋為中文和葡文都是正式語文;有關要求必須使用葡文或同時使用葡文和中文的規定,按照《基本法》九條的規定辦理」。其第七條又進一步規定,「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如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抵觸者,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澳門特區成立當日凌晨特區立法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第一/一九九九法律《回歸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在澳門特區立法的範疇內確定了上述兩項規定。
  對此,曾於澳門過渡期在前澳葡政府工作過的內地法律專家、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鄧仲平,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論》(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一書中指出,「這是基本法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使用語文問題的原則性規定,任何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應遵守這個使用語文的最高準則。條文所明確的法定語文制度正是中國對澳門行使主權的重要標志。要明確中文的官方語文地位,必須要正確理解這一條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有主次之分:中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第一正式語文,葡文是第二正式語文。中文與葡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並非是平起平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義務使用第一正式語文作為主要工作語文,只是在需要時才使用第二正式語文。中文作為第一正式語文是基於澳門主權回歸的需要。澳門經歷了四百多年葡萄牙的管治,期間葡文一直充當著統治者工具的角色,澳門居民也普遍希望回歸後在特別行政區重新建立中文的主導地位,既然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澳人治澳』的方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治澳者使用中國人的語文是理所當然的;而之所以將葡文確定為第二正式語文是基於澳門實際情況的考慮,主要是照顧佔澳門人口約百分之三的土生葡人公務員、外聘的葡人公務員和葡籍居民的利益。」他還引述現任澳門特區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的王偉華,當時發表於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編著的《憲法與港澳基本法理論與實踐研究》一書中論文說,「照顧澳門實際情況決非是容許懂中葡雙語的高中層公員可任意地選擇使用葡文,他們不得以此作為拒絕使用中文的借口,否則中文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第一正式語文無從談起。」
  因此,不能將在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中,某些法官仍以葡文法律條文為依據的習慣做法(在第四屆特區政府人選名單曝光時,有專欄作者撰文指出,在澳門特區的法院系統中,只有葉迅生一人是在司法文書上工工整整地簽上自己的中文姓名),移植到已經普遍以中文為第一優先的行政機關去(立法會選管會是行政機關中的選務行政管理機構,不屬司法機關)。
  選管會為了強化自己論述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引用了距離回歸只有六天由前澳葡政府制定的第一零一/九九/M號法令《雙語通則》的某些規範(當時是雙規立法,由前澳督頒布的叫「法令」,由立法會制定的是「法律」)。這個「躲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的「澳門原有法律」,在某些內容上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有所扞格的,而且也是其「強化葡文陣地」的重要部署之一。實際上,在過渡期中,中方施加「中文官語化」、「公務員本地化」和「法律本地化」壓力之後,葡方不得不採取了相應措施,逐步實現上述三大目標,為平穩過渡提供了必要的條件;但卻也在拼命「確保」葡文的地位,包括利用政府的資源優勢,專門成立葡語推廣中心,及在未經葡聯合聯絡小組批准,就私自將「澳廣視」中的葡文電視台出售給葡國電視台等。這個《雙語通則》,也是在澳門馬上就要回歸時,對《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一個「軟對抗」。
  選管會強調了「立法原意」。然而,現行《立法會選舉法》對「重複提名」處理辦法的立法原意是什麼?已經有多位參與回歸後第一部及《立法會選舉法》的立法及此後多次修訂工作的議員,挺身而出說明當時立法會是以中文版本為審議版本的,主持立法會的正、副主席都是不諳葡文的華人,因此其立法原意應是以中文版本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選管會為了強調葡文版本的「權威性」,居然抬出了回歸前的第四/九一/M號法律《立法會選舉法》。而偏偏就是這部《立法會選舉法》,已經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的「附件一」,確定為「抵觸《基本法》」,因而不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
  由此,就可以做出如下的邏輯推理:特區立法會在二零零一年首次制定《立法會選舉法》,及此後各次修訂時,都是以中文版本為立法原意的。因而此前歷屆立法會選管會的做法,是正確的。對那些「重複提名」行為,按規定宣布無效並將之剔除出來就是了。至於葡文版本仍然「參考」並「表述一致」的第四/九一1/M號法律《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四十六及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葡文版「懲罰性」規定,已經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槍斃」。但不知為何,在回歸後歷次立法和修法的過程中,中文版已經對回歸前的中文版版本進行了修正,而葡文版版本卻「死而復生」。或許,是相關翻譯人員「不察」、「偷懶」,甚至是由於戀葡情結「作祟」而故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