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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獨」合流凸顯為國家安全立法急切性

2017-06-13 05:08
  曾經猖獗一時、志得意滿的「港獨」勢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兩名候任議員宣誓時「辱華」進行釋法,取消了其立法會議員資格,及香港法庭針對「占中」運動和旺角騷亂及抗釋法示威活動的部分組織者的裁決審判,使其氣焰受到打擊,及他們在立法會的「拉布」伎倆導致香港政府施政管治前所未有的低效率,導致廣大民眾極為討厭之後,他們不甘挫敗,意圖另行尋求出路。於是就跑到台灣,向「獨派立委」抱團取暖。這有兩個途徑,一是旺角暴亂案中一直缺席聆訊的十八歲女被告李倩怡,被法庭發出拘捕令多時仍未歸案,最近傳出她疑已棄保潛逃台灣尋求政治庇護,並獲得「台獨」政黨「時代力量」收容。二是香港立法會中的「獨派」議員跑到台灣,參與台灣「獨派立委」成立「臺灣國會關注香港民主連線」的政治活動,似有「港獨」與「台獨」合流的發展態勢。
  實際上,由「獨派」政黨「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牽頭,有十八位「立委」參加的「臺灣國會關注香港民主連線」,於昨日成立。「香港眾志」立法會議員羅冠聰、「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立法會議員朱凱廸、「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和「雨傘運動」學生代表周永康等人專程赴台出席成立茶會。他們在致辭時,除了是攻擊「香港的一國兩制已經變成一國一點五制」之外,聲稱香港問題很需要國際關注與支持,「臺灣一直都是我們的盟友」,臺灣、香港都面對來自中國威權政府及其對人權議題的挑戰和壓力,像是李明哲事件和銅鑼灣書店事件,都是來自威權政府對人權價值的打壓,台港要互相扶持協助,一起追求人權與民主自由普世價值。為此,「台灣國會關注香港民主連線」與「香港眾志」、「人民力量」的立法會議員簽署了一份」共同聲明」。而從黃國昌的「這次連線主要由台灣『立法院』成立,香港立法會共同出席代表共同期待,但無論以怎樣形式成立,交流都還是會持續進行」的說法看,香港「獨派」議員及團體也將成立相對應的政治次團體,並再由兩者成立一個聯合團體。
  因此,「港獨」與「台獨」勢力的互動,將有可能會從過去的「聯誼」或「交流」性質,進展到有組織、有綱領性的行動行政。在「兩獨」合流後,「港獨」可能會與「台獨」互為犄角,互相支援,互作呼應。
  如果說,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六日,李登輝的「群策會」舉行「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國際研討會,「群策會」會員在作大會自由發言時,竟然叫囂「香港應當爭取為獨立主權國家,中國與香港是兩個不同的獨立主權國家」、「香港是另一個國家」及「兩岸三地,一邊一國」,而香港立法會議員劉慧卿也當著李登輝、陳水扁的面聲稱自己害怕「一國兩制」,尚屬所謂「言論自由」層次,而且也有香港出席者(如涂謹申等)堅稱自己是中國人,並當著李登輝的面聲稱,他們來台灣出席這個研討會,並非是贊同「群策會」的「台獨」主張,還只是交流性質,未有結盟的話,那麼,現在的發展態勢,就已進展到「兩獨」聯手的地步,「台獨」的黑手已經伸進了香港。
  下一步,「港獨」議員是否也成立類似「台獨」議員相應的組織,並進一步正式結盟,就值得觀察。兩者都是要把中國領土分離出去,香港「港獨」的不少「理論」,就是抄自「台獨」勢力,包括「公投」、「自決」等。民進黨「台獨黨綱」就是「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因而「公投、自決」乃是「台獨」的主要理論及實踐的「武器」,而「港獨」分子也鸚鵡學舌,進行「五區起義,公投自決」的活動。
  「港獨」勢力之所以如此猖狂,是因為香港特區尚未履行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的憲制任務。實際上,《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個條文規定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責任和義務。
  世界上所有國家都不允許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在自己的刑法裡都有懲罰這些行為的規定,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和團體的政治活動和與其建立聯繫,也是世界各國的通例。香港的現行法律、條例中就有這方面的規定。而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當然應該負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本來,維護國家安全是整體性,不可分割的。而在起草基本法時,為尊重未來香港特區,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將履行這一義務的責任交給了香港特區。因而香港特區有責任自行立法,對於在香港特區內發生的任何形式的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追究違法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同時,香港特區還應採取有力措施,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和團體在香港特區從事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有結社的自由,因而也就有組織政治性團體的自由。不過,香港特區內的政治性組織,應在基本法和香港特區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不能成為外國政治性組織和團體的分支機構,不能與外國的政治性團體和組織建立政治上和組織上的聯繫,更不能允許以任何形式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和團體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這個原則,同樣適用於尚未實現統一的中國領土台灣地區。
  如果香港特區仍然未能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那就只能是將原本是屬於中央的立法權收回去,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亦即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執行,或是通過決議,將《國家安全法》列為《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此外,司法官應當提高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認識。《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出,「港人治港」是指「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而治港者(包括各級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也多次強調,港澳兩地的司法官都必須學習和熟悉國家憲法和基本法。
  但某些英籍的司法官,卻漠視國家尊嚴,將某些反對派人物踐踏國旗的行為當作是「普世價值」中的「言論自由」,判決無罪。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被列進《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因而這樣的判決本身就是違法的行為。
  據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習近平在當選並就任中共總書記之後,尚未當選並就任國家主席之時,同時會見赴京述職的香港特首梁振英和澳門特首崔世安,就批評了香港法官判決侮辱國旗者「無罪」的荒唐做法(同時也指出「澳門檢察院有人與外國勢力勾勾搭搭」)。此後,在二零一三年初,才陸續判決一批侮辱國旗的反對派人物罪名成立,這才把這股歪風煞了下去。但港獨」勢力就變了一個法兒,在遊行中高舉「港獨」旗幟。由於沒有現行法律可治,因而即使是法官尊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也只能是徒呼嗬嗬。這也是凸顯了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急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