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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參加立法會直選團體將創歷史紀錄說起

2017-06-16 05:31
  再有四天,就是向第六屆立法會選管會提出提名委員會申請的截止日期。選管會前日宣布,截至前日為止,共收到二十一分直接選舉提名委員會的申請。昨日再有若干提名委員會提交申請。由於仍然有經常參加選舉而且也在立法會據有議席的團體尚未申請(或其中若干團體已申請但不公佈),因而今次參加立法會直接選舉的團體,可能是歷屆最多,打破記錄。這顯示,廣大「澳人」參政議政意識高漲,當然也可能是由於受到「改良漢狄比例法」的影響,有某些團體分拆為兩個以至是多個名單參選,從而使得參選名單增多,也一定關係。
  「漢狄比例法」是「比例代表制」中的一種(其他的還有「最大餘額法」、「最大平均數法」等),是歐洲大陸面對當地大小政黨林立的情況,為令弱小政黨也能有機會在國會發聲(盡管不一定能影響表決結果),而設計的。歸根到底,就是為了照顧弱小政黨的參政權和發言權。因而回歸前的前澳葡政府將此選舉計票制度引進了澳門,其特點是將各候選名單的選票數,以「算術遞減」方式依次除以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但在一九八八年的前第四屆澳門立法會選舉中,「友誼協進會」斬獲八千多票,超越「聯合提名委員會」的六千多票,成功地把何思謙、梁金泉、汪長南推上壘。這一結果,驚震了整個傳統社會。為了遏制這日益成長的新興社團力量,立法會中的傳統社團力量,包括直選中的「聯合」三名議員,六名間選議員,以及委任議員中的華人議員,仗著總體議席過半數的優勢,在修改《選舉法》中,修改為「改良漢狄比例法」,將計票標準改為「幾何式遞減」,依次除以一、二、四、八、十六、三十二、六十四……。以為這樣,就可打掉新興社團排序第三及以下候選人當選的機會。但同時卻又使自己面臨不得不分拆成兩支隊伍參選,必須精心配票,及第三候選人可能會浪費選票的問題。
  這就對本來是實力較強的團體,包括提出「改良漢狄比例法」方案的傳統社團,相對不利不利,並造成其從排名第三的候選人開始,「票票不等值」的情況,其實這也是不符合政治學上「選舉平等」的原則的),因而只能被迫「拆伙」參選。不但是建制派團體如此(「聯合」分拆為「同心」和「群力」,今次「群力」又再分拆為兩個參選名單),反對派也是如此,「新澳門學社」就分裂成幾支參選隊伍,而且今年內鬥更為激烈,領導層進進出出。其他的大社團也有分拆現象,若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票王」就將會分拆為兩組參選。
  有利之處,是將會使得各組參選「老將」進一步提高配票技巧,選舉經驗進一步成熟。但無可諱言,可能會造成選票浪費,因配票不到位而造成「有人飽死」——某位當選的候選人所獲選票「剩票」甚多,「有人餓死」——本來的「戰友」另隊參選卻是「高票落選」。而且,很可能會造成質高者落選,反而讓劣質者當選,變成「劣幣驅逐良幣」。倘是採用原先的「傳統漢狄比例法」,就沒有這樣的煩惱。
  「漢狄比例法」的另一個「副產品」,可能會成為導致催生「政黨政治」的組織基礎。實際上,歐洲大陸之所以普遍採用「比例代表制」,是建立於政黨政治的基礎上。澳門引進「漢狄比例法」時,就是出於政黨政治的考慮。因此,最初的《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只有「公民社團」才享有直接選舉的提名權。而當時只有葡裔居民才具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因而在最初的兩屆立法會選舉中的直接選舉,都是由「公民社團」提名候選人,包括以宋玉生為主的「公民協會」,華年達帶頭的「民主協會」,還有李安奴的「自由協會」等。這些公民團體大多與葡國的政黨實行政治掛鈎,其實就是葡國政黨的澳門支部,「兩個牌子,一套人馬」。
  一九八四年澳督高斯達將軍為與土生葡人進行政治鬥爭,請求葡國總統恩尼斯將軍不會解散澳門立法會。高斯達為了打破土生葡人對立法會直選議席的壟斷,除了是向華人居民開放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以「換領身份證和無國籍護照免收費」等優惠措施,刺激他們登記為選民之外,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將直接選舉的提名權,在保留「公民社團」的同時,增加了提名委員會。也就是說,消減了催生政黨政治的條件。實際上,從當時的第三屆立法會選舉開始,直到現在的三十多年間,始終沒有參選單位再以「公民社團」(回歸後改為「政治社團」)的名義直接提名,都是以提名委員會的方式提名候選人。這種提名委員會,都是在選舉前夕才臨時組織建立,選舉過後又各散東西。雖然大多有常設團體作為依托,但其本身卻都是臨時性的團體,都必須以徵集三百至五百名選民在提名表上簽名,而不是像「公民社團」或「政治社團」那樣可以直接提名。這就等於是消減了政黨政治的組織基礎。
  很奇怪,倘是以「政治社團」提名,就無需每次參選時都要重新徵集選民簽名那麼麻煩,不但是不會發生今次的「重覆簽名」將會遭受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威脅,而且也不會再次發生曾經有「工運」團體向立法會選舉管委會提名時,經依法核實並剔除不符合資格的簽名後,「提名委員會」不足三百人而「功虧一簣」,未能參選的情況。但是,仍然一直沒有任何團體按照《結社權規範》法律的規定,成立「政治社團」,就連已經被人們普遍認為是「政治社團」的「新澳門學社」,也仍然沒有進行「政治社團」的登記,亦即放棄了「政治社團」在提名候選人方面的便利。因而人們估計,這是拜「改良漢狄比例法」之賜,為了在此選制下爭取最大的當選成果,只能是分拆為兩隊以至多隊參選。如果是繼續採用「漢狄比例法」,就不用分拆參選,或許「新澳門學社」就乾脆登記為「公民社團」,直接提名參選了。因此,「改良漢狄比例法」的「功勞」還是有的,就是減少催生「政黨政治」的機率。
  其實,曾經是有「工運團體」想到要成立「政治社團」的。年前工人自救會、民生權益促進會、民主起動及青年同盟總會等四個工人團體,就宣布已經組成了「工黨」,向身份證明局辦理申請成立「政治社團」的手續。據說,促使這四個工人社團成立「工黨」的原因。就是在此之前,其中有若干工人團體,在參加歷屆立法會選舉過程中,在徵集選民聯署簽名時,或是因為在所徵集到的簽名中,由不少參與簽名的居民並不具選民資格,或是重複簽名,或是為一個以上提名委員會簽名等情況,而在向立法會選舉管委會提名時,經依法核實並剔除不符合資格的簽名後,提名委員會不足三百人而被取消他們資格,未能參選。為避免再次發生這種情況,可以「乾手淨腳」地直接提名候選人參選,因而成立並登記以「工黨」為名的政治團體。但卻一直沒有下文,原因不詳,其中一個說法是未能通過身份證明局的審核。因而這些工運團體仍是「被迫」透過提名委員會的途徑提名候選人。
  然而,如果選管會追究「重複提名」者的刑事責任,上述工運團體就具有成立「政治社團」的正當性。幸好,在社會上的一片質疑聲下,選管會的口氣已經軟化,不再提「罰款」以至「刑事責任」,而是聲稱約見「重複提名」人士,以了解其「重複提名」的原因以及其真正支持的組別,從而將有關他們歸到該組。這比過去的「提名無效」(台灣地區也是「重複提名無效」),反而是「矯枉過正」,更為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