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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呈交新《土地法》修訂草案面面觀

2017-06-26 05:19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說,特區政府幾天前收到的歐安利、鄭安庭議員呈交的新《土地法》修訂草案,除因是葡文需要翻譯之外,條文亦較多。但仍將會盡快分析,不過未能確定完成分析的時間。
  而從外傳的消息看,該法案只有五條條文,並非是「較多」,可能與陳司長的說法有矛盾,但因該法案尚未公開,我們不知道哪一個說法屬實。不過,從去歷來的單一內容修法的實踐,及對新《土地法》「一刀切」的不盡完善條文的修法需要看,似是「五個條文」較為接近事實。而且,由於立法會的本個屆期即將結束,而且還有相當部分議員爭取連任而必須投入選舉,再加上還有幾個重要法案必須最後衝刺完成立法程序,以避免成為「廢案」,因而審議該法案的時間有限,這就決定了該法案必須簡單明瞭,不可能長篇大論,而且也沒有此必要。
  據說,某議員也在歐安利、鄭安庭議員呈交法案之後,向行政長官呈交了新《土地法》的修訂法案。但該議員對「海一居」苦主透露,其所呈交法案的修法傾向及內容,仍然是以補強新《土地法》的第五十五條「公共利益」為主,亦即願意為「海一居」苦主們解套,而不願調整「一刀切」條文,為的是避免特區政府籍此而「放生所有閑置土地」。
  然而,此前行政長官崔世安在會見十一位議員,及收到十九名議員簽署的請求信時,已經明確表態,不能專為解決「海一居」問題,以「特事特辦」方式修改新《土地法》的條文,亦即修改第五十五條,否則又被人攻擊他是「利益輸送」。而且按此估計,崔世安在單獨會見某位議員時,可能又重申了這個觀點。更重要的是,據某些「海一居」苦主所述,這位議員會見苦主時,當時其人以為按新《土地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解決「海一居」的問題,是「天真」的想法。既然如此,為何卻仍然要堅持這個修法傾向呢?
  實際上,擔心會「放生」所有「閒置土地」,這可以理解。但可以設法加以防阻呀,比如,對甄別逾期土地是否屬於承批商「不歸責」,可以設立一個機制,由檢察院或廉政公署等獨立機構進行,這就可以避免發生「放生」那些囤積居奇的土地。亦即在堅持防阻「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囤積土地的立法原意初心的同時,實事求是地對待承批商不歸責的逾期土地,效仿球賽「補時賽」的原理,向承批商補批因種種原因,承批商「不歸責」而損失了的時間。當然,承批商必須按市價補交一筆土地溢價金,這不兩全其美嗎?
  倘某議員向「海一居」苦主所透露的情況屬實,這就折射了其人直到如今,仍然堅持當初的並非實事求是的立法主張及行為。筆者真的不願再多說了,否則又說筆者影響某團體的選情,甚至重演屏蔽筆者微信的一幕。而且,也等於是將一個燙手山芋拋給行政長官崔世安,讓他不知如何抉擇。一方面,按照從中央到特區的意願及部署,都希望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這顆「炸彈」能在立法會選舉前「拆」掉,亦即在本立法屆結束前完成修訂新《土地法》的立法程序。或許,作為行政會成員的歐安利,了解行政長官崔世安的意圖,因而在某議員遲遲未能擬制並呈交修訂草案,因而擔心耽誤時程,尤其是他已決定不再參選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希望能搶在自己卸任前,完成修法程序,以彌補自己因為「俾人呃咗」的「過失」,使得自己三十三年的立法會議員生涯完美無瑕。因此,就顧不得崔世安對提案人的「設想」並不是自己,而擬制並呈交了法案。
  這個立意甚佳。但問題是,歐安利和鄭安庭都不是崔世安所希望的呈交修法提案的「意中人」。他的人選原意,是上述的那位議員。但上述的那位議員,在歐安利、鄭安庭之後所呈交的法案,卻不符合崔世安的修法原意。
  怎麼辦?總不能雙方都意氣用事,為「爭啖氣」而繼續「鬧彆扭」,從而耽誤大事,以至辜負中央的好意吧?為顧全大局計,還是按照「政治是妥協的藝術」的政治學原理,各讓一步吧。反正,修法草案是由議員提案,而非特區政府提案,符合「政府不會提案」的初衷。而議員提案,不管是由「始作俑者」議員提交,還是其他議員提交,都是議員,亦即不是特區政府,也就可以避開「利益輸送」的「瓜田李下」之嫌,也就可以了。鄧小平說過,「不管白貓黑貓,捉到老鼠就是好貓」。道理就在於此,拆掉「炮彈」,不管是「始作俑者」議員,還是「俾人呃咗」議員,都是議員,在時間如此緊迫之際,也就不要計較得那麼多了,反正沒有人再給政府扣上「利益輸送」的大帽子就沒有了。至於是非曲直,相信「老百姓的心中是有一把秤」的。而且,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崔世安,還可獲得認真學習及精準領會習近平主席「法律是治國之利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論述的美譽,又何樂而不為?
  有人提到,在一個立法會期內,同一議題只能提一個提案。這個說法可能是源於《澳門特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零九條「重新提案」的規定:一、被確定拒絕接納或未獲一般規定拒絕接納或未獲通過的法案不可在同一會期內重新提出。二、在某一立法會會期內已經提出而未表決的法案,於隨後各立法會會期毋需重新提出,但在立法屆結束、立法會解散後或行政長官辭職或免職的情況下除外。這項規定似乎是並不適用於歐安利和某議員先後提出的提案,因為兩個提案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被拒絕接納或未被通過;反而是適用於唐曉晴議員的提案被立法會主席宣布拒絕接納後,歐安利議員和某位議員「重新提案」的情況。當然,倘確認為並非是同樣的提案,因而不屬於「重新提案」,又是另一回事。
  由於時間急迫,倘是以普通程序進行立法程序,因為「排隊尾」,而且還須經過小組委員會審核,就可能趕不上在立法會選舉前完成,而且還將會變成「廢案」。只能是以緊急程序處理。但在大會表決時不能修改條文內容,倘法案撰寫得並不理想,或是議員們存在著較大分歧,就將會被「卡」住。
  前面提到,歐安利不再參選,這是使人們感到婉惜的。他畢竟是「立法老將」,是現有議員中年資最長者,熟悉業務,經驗豐富,尤其是在議員中的法律專業知識無人能出其右。而在即將提名的直選和間選議員候選人中,可能法律界人士極少,而且還未知其當選機率如何。但按照《澳門基本法》的政制設計,立法會不但是澳門特區的民意機關,而且更是澳門特區的唯一立法機關,與回歸前是立法會與澳督均享有立法權的「雙軌立法」不同。倘立法會議員中缺乏法律界專業人士,可能會嚴重影響立法品質。為了補強議員的法律專業,就只能是透過委任議員來實現。這又將會「擠」掉委任議員中其他領域專業的人士,失去平衡。因此,新一屆立法會的立法品質,更不容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