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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海一居」事件法(建議)案鬧雙胞多面觀

2017-07-06 05:48
  澳門特區政府昨日透過政府發言人辦公室,就九位立法會議員前日提出的關於解決「海一居」事件的建議方案發言,指出澳門特區政府非常重視,對議員提出的建議方案會進行可行性分析和研究。對「海一居」事件,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在遵守合法性原則的前提下,盡力保障購買樓花人士的利益。
  由於政府發言人使用了「非常重視」的詞語,比不久前歐安利、鄭安庭議員向特區政府呈交修訂新《土地法》草案時的反應,「重視」得多,因而「海一居」苦主們對能夠盡快「脫離苦海」懷有熱烈的憧憬;但又擔心這只是「語言的巨人,行動的矮子」,而且也不知道該建議案在政府和發展商的協商中,能否「原汁原味」地得以落實展現,更擔心發展商拒絕接受該建議案。因而在「苦主」們中,出現了意見分歧,不過主流意見仍然是決定參選立法會議員,以自己在參選過程中主打自己的訴求,繼續向政府和發展商施加壓力,直至達成最佳的解決方案。倘能在九月十七日的投票程序之前,獲得確切的消息和承諾,他們就將會退選。
  張德江委員長在視察澳門特區返京後,坊間就一直有傳言,再加上關翠杏議員也親自向「海一居」苦主代表證實,行政長官崔世安重申對新《土地法》的看法,政府不會提案修訂,但又不能不正視「海一居」事件的成因——新《土地法》「一刀切」地處理承批商「不歸責」的問題,因而希望關翠杏議員的提案,能夠解決此問題,他就依據《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關於「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的規定,簽署「行政長官同意書」,俾其可以將該提案提交給立法會審議。
  但在過了一段時間之後,仍然是「泥牛入海無消息」,在本屆立法會的屆期只剩下四個月,而會期更是只有兩個多月,有多個重要法案倘未能趕及在會期前通過,就將會成為「廢案」的情況下,時間緊迫;雖然《澳門特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會期可延長到九月十五日,但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日是九月十七日,距離可延長會期只有兩天,有不少議員參選第六屆立法會,爭取連任投入選戰,他們已經無心戀戰;而且坊間傳說關翠杏議員所撰草案,只是有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解決「海一居」問題,而不是對《土地法》的不完善條文進行調整適度,不符主流意見,因而有議員打算「另起爐灶」。尤其是曾經哭訴「被政府代表呃咗」,而又不再爭取連任,希望能在自己餘下任期解決,可以「安心離場」的歐安利議員,也是特區政府行政會成員,從中了解到行政長官對此問題的態度及底線,因而搶在關翠杏議員之前,擬撰並與鄭安庭議員連署,向行政長官呈交了「修法」提案,以期能「一籃子」解決無过錯的土地被收回問題,「海一居」問題,路環二百六十幢「沙紙契」房屋维修、水电等问题,一勞永逸。
  但從本屆立法會屆期即將結束的現實情況看,該內容比較複雜的「修法」提案可能無法在本屆期內完成。不過,倘是行政長官崔世安簽署了「書面同意書」,等於是認同這個法案,「修法」的方向得到肯定,可以在十月十六日新一屆立法會開始運作後,再次提案。「海一居」苦主應當可以寬心,其參選團隊也就可以「趁坡卸驢」宣布退選--盡管沒有在本屆期內仍然無法為「海一居」苦主們「脫離苦海」獲得切實的法律依據。
  或許,正是此因素,關翠杏議員是提出了這個建議案,而不是特區政府所需要的「修法」提案。這個建議案,因為沒有涉及修改法律,亦即無須履行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程序,甚至更無須經過立法會審議表決,只要行政長官接受,並與保利達集團協商,在雙方充分發揮「政治是妥協的藝術」的談判技巧,就可解決「海一居」問題。
  對於圍繞著「海一居」以至新《土地法》的問題,鬧了「雙胞」,因而就將會衍生如下幾個問題:
  其一、由於按《澳門特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零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在同一會期內不能提出兩個尚未表決的提案,在歐安利、鄭安庭議員已經搶前提出「修法」提案,「眼前有景道不得,李灝題詩在上頭」的情況下,本來就不願提交「修法」提案,就更有理由再次主張在不動新《土地法》原文的前提下,以新《土地法》地五十五條為依據,進行行政安排。因此,該建議案,其實就是當初十九名議員「連署信」的翻版,當然也根據崔世安的態度及社會反應,作出了優化處理,並提出了具體解決方案。
  就此而言,這個建議案倘能獲得接納,隨後的所為就是行政行為,而不是立法行為,特區政府可以自行操作,無需理會立法會,更不會受到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束限。其成果的政府與發展商的協議,不是獲得矯正其不盡完善條文的新的新《土地法》。
  盡管此前鄭安庭也認同先解決「海一居」問題,但更堅持「修法」的主張。因此,他參與簽署十九議員的連署書,卻沒有出席十一名議員與行政長官會面的場合。今次,因為已經呈交了「修法」提案,就干脆不參與建議案的簽署了。這並非是出於「同會期不能有兩案」的原因,因為建議案不是法案,不受相關規定的約束。
  其二、倘建議案下符合行政長官的原意,亦即「始作俑者」議員不願進行作「解鈴還須繫鈴人」的實踐,只是願意解決「海一居」問題,可能仍將停留在「天真」的層次。因為崔世安已經當面宣布,他不願見到再被批評為「利益輸送」。儘管建議案提出的兩個方案,確實是已經消除了「利益輸送」的嫌疑,但仍然不符行政長官恢復有限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原意。不過,倘是兌現「以人為本」的施政承諾,並積極響應習近平主席「為官避事平生恥」的教誨,先行權宜性地解決「海一居」問題,在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再除圖對新《土地法》中的不盡完善條文進行矯正,也未嘗不可。
  其三,但即使如此,實施建議案必須得到保利達同意。而在發展商的心目中,可能會感到兩個方案都將損害其合法利益。因為第一方案是以其合法擁有的青州坊「換地」的利益,來換取被政府宣布收回的「海一居」土地的,等於是損失率青州坊「換地」的利益。第二個方案更是直接認同「海一居」土地「歸零」。其實,這兩個方案都是建基在發展商「認衰」,承認自己「歸責」的基礎上。這與「海一居」土地逾期含有大部分「不歸責」的現實,距離太遠。
  可能發展商認為,既然已經有議員提出「修法」提案,那就不妨「再坐一回」,等待對新《土地法》問題獲得妥適解決。因為倘此「海一居」問題也就自然而然地獲得解決。有人擔心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使是日後「修法案」成功闖關,也不適用於新法前發生的「海一居」事件。其實,「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還含有一個「有利追溯原則」。在我國民法當中,「有利追溯原則」體現為,如果先前的某種行為或者關係在行為時並不符合當時法律的規定,但依照現行法律是合法的,並且與相關各方都有利,就應當依照新法律承認其合法性並且予以保護。在我國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現為「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律在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就此而言,對「海一居」土地,可以使用「有利追溯原則」。
  其實,新《土地法》就沒有遵守「法不溯及既有原則」,亦即立法者們沒有按照自己對制定《經濟房屋法》時的「舊人舊法,新人新法」的態度,來對待新《土地法》生效前批出的土地。因此,在「修法」時,必須注意附加「有利追溯」」的「附則」條文,這也是對已被宣布批給失效的「不歸責」土地還予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