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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既然管理甚嚴就宜更嚴格執法

2017-08-05 05:30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前日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及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日程表,於前日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候選組別抽籤排序,得出二十五個角逐直選的組別和間選序列中的專業界別的排序,有關排序決定候選組別在選票上的排名,以及張貼競選宣傳海報的位置。主持該項活動的行政暨公職局局長、選管會委員高炳坤在逐一讀出排序結果後,再次提醒各候選組別,基於進入禁止宣傳期,候選組別如果想通知其他人抽籤的結果,建議將選管會專頁的網址轉發給對方,若果任何人將選管會網站的候選人圖片截取並轉載,有機會構成違規宣傳。與此同時,選管會就社會上對按照日程表,本月三日凌晨零時已進入禁止宣傳期出現的疑問及傳媒的查詢,再次作出明確清晰的說明,要求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及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在本月三日凌晨零時前,必須移除或刪除在上述日期前放置在任何地方,包括網上平台,內容能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的所有訊息或資訊。而因作出不法競選宣傳行為而使有關當局提起輕微違反程序後,違反者應按選管會的命令,迅速採取移除或刪除所有不法訊息或資訊的措施。對包括競選宣傳訂出規範,不遵守具約束力的指引,將構成加重違令罪,選管會將會結合《立法會選舉法》第七十五條A項對競選宣傳定義的規定,嚴格執法。
  選管會的系列告示和說明,讓人們都強烈地感覺到,今年立法會選舉的反賄選等管理很嚴。很嚴,這當然是為了立法會選舉能夠在公平及公正的環境下進行,以能夠真正達成選賢舉能之目標,讓「一國兩制」方針及《澳門基本法》揭櫫的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更為成熟發展。因此,在去年的修訂《立法會選舉法》過程中,就設定了三個標的:其一是公正選舉,主要是加大了預防及懲治賄選的力度;其二是公平選舉,在選舉程序方面,盡量讓財雄勢大的團體與勢單力薄的團體,在任議員與參選新人,都處於同一條起跑線上;其三是政治把關,參考香港特區的經驗,及比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澳門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的規範,增加了反「獨」效忠的條款,以及防制以辭職再選實施「變相公投」的條款。
  《立法會選舉法》的這些新規定,有利於繼續保持愛國愛澳力量在立法會的最大優勢,及阻止激進青年混進立法會。當然,法案雖然是由政府提案,實際上其中的反「獨」效忠條款還是政府在立法會審議途中臨時增加,但在審議過程中,議員可以在《澳門基本法》授權的範疇內提出增刪或修改的建議,擁有法定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在任並有意再次爭取連任的議員,就免不了會為自己著想,設法塞進有利於自己的內容以至是「私貨」。實際上,已有許多人包括政治學者指出,只有兩個星期的競選宣傳期,對新人不利。因為現任議員平時就有政績有表現,而且知名度較高,有利於鞏固基本盤及發掘新的票源,因而競選宣傳期的長短,對他們的影響不大。而新人參選,選民們對其熟悉程度不高,即使是曾經參選過者,也有一定的基本盤,但競選宣傳期過短也終是吃虧。因而有學者提出宜有三十天的競選宣傳期,讓新人有足夠的時間向選民們推介自己。
  然而,兩個星期的競選宣傳期,是自一九七六年前澳葡第一屆立法會選舉時就設置的,四十年來都是如此,現在只是強化了對競選宣傳期正式開始前的禁止宣傳。這是事出有因,因為在此前,澳門社會極為淳樸,即使是作為代表眾人參政議政的立法會候選人,都是老老實實,自覺遵守《立法會選舉法》,絕少有「偷步」宣傳的情事發生。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政治意識的提高,社會利益多元化,各界別階層的訴求也多樣化,有時甚至在過去團結一致的建制派內部,也出現了尖銳的矛盾衝突,前段時間圍繞著新《土地法》的爭論,最近對《租務法》的不同意見,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因而各界別中的「代議士」,不排除會在選舉的非競選宣傳期,發表自己的證見,以強化自己代表某種階層的形象,爭取該階層選民的支持。尤其是近年西風東漸,有某些政客除了為達成「當選」的自身利益之外,還有為了達成其他政治目的的意圖,一早就利用各種輿論工具進行宣傳。因此,選管會才會嚴格執行《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禁止在競選宣傳期正式開始之前進行「偷步」宣傳。但可能也有「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之嫌,如前段時間對賭場內宣傳的解釋,就有不同意見,後來才予以矯正,盡量做到「一碗水端平」。
  但是,對本身就有媒體之便的參選團體,選管會可能就未必管理「很嚴」。實際上,一些參選團體或人士,在本月三日的「禁止宣傳期」開始後,仍然有參選團體或其候選人利用傳播媒介進行「曲線宣傳」。其中包括了有傳統媒體「盟友」予以「幫拖」,比如仍然有候選人在電視屏幕上宣傳自己的政治理念,儘管可能這些都是翻播以前的「舊帶」,但顯然也與「禁止宣傳」的規定有扞格;也包括了自行擁有網絡以至是紙本媒體的參選團體,仍然在直接或間接地為其進行政績宣傳,卻未見選管會進行嚴肅查處。另外,有些候選人,平時是在傳統媒體上經營專欄的,但直到本月三日禁止宣傳期開始後,這些專欄仍然繼續「發聲」,儘管沒有將自己的競選政綱搬進去,但所談論的內容也是社會事務,與其平時的政治立場一脈相承,甚至可能就是其競選政綱的一部分。其實,不管是否在宣傳政綱,只要這位候選人在禁止宣傳期繼續經營其專欄,就對其他沒有此類「特權」的候選人形成不公平。對此,選管會對此是否應該嚴格把關?在回歸前,《華僑報》總編輯鄧祖基宣布參加立法會選舉,就以毅然辭去該職以示公正無私;而在回歸後不久,也有參選者宣布暫停自己的專欄寫作。這種自律作風是應該繼續發揚光大的。
  在二十五支參加直選的組別中,其中有幾隊在報名參選時就公開宣稱他們將爭取「雙普選」,並聲稱他們也將在其參選政綱中提出爭取「雙普選」的訴求。而更有一個組別還公然以爭取實現「雙普選」作其參選名稱,而選管會在公佈已被接納的參選組別名單時,也讓這個明顯抵觸基本法規定的政治口號「登榜」,可能日後在印製選票時,也將這句政治口號印上去,從而形成選管會為這個抵觸基本法規定的政治口號「背書」。
  眾所周知。「雙普選」訴求是與《澳門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中,有關「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及立法機關「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規定相齟齬的。某些人在平時「雙普選」的訴求,還可說是言論自由,而作為由《澳門基本法》確定,中央授予立法權及成立的立法機關,是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及政治體制的範疇,倘要修改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五部曲」才能實現,因而是政治行為,不應該在作為特區政權機關之一的立法會選舉,作為官方文件出現。立法會選管會應該響應習近平主席和張德江委員長有關中央對澳門享有全面管治權,尤其是澳門特區立法權的論述,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