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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基本法精髓和特區投資環境的必要之舉

2018-07-16 12:32
  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的《落敗票聲明》,猶如黃鐘大呂,發聾振聵,醍醐灌頂,引發震撼,在微信朋友圈中瘋傳。筆者對這個「聲明」進行述評的本欄文章也有不少人轉發。這顯示,新《土地法》中某些不盡完善的條文,尤其是對逾期土地不論承批人是否歸責都必須「一刀切」地宣布收回的問題,已經到了某種「臨界」境地,必須予以正視並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修正了。
  實際上,如果說,此前的「文戰」因為是「紙上談兵」,「唔拮到肉就唔知痛」,因而尚未足以引發注意的話,由於「海一居事件」導致發生的各種實務性的後遺問題,不但是令到三千多小業主的合法合理利益受到嚴重的侵損,使到他們在此領域裡感受不到回歸後「當家做主」的獲得感,反而自認為是合法合理財產遭到掠奪;而且也因為政府部門的瀆職怠情而導致造成這場災難,形成澳門特區的投資環境受到損害,從而成為國際大玩話,更在實務上驗證了新《土地法》中不盡完善條文的「惡法」問題,完全背離習近平主席「以良法促善治」,及「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的諄諄教導,以及《澳門基本法》所揭櫫的「保護私有財產」的精神。
  在過去,人們圍繞著新《土地法》中不盡完善條文的討論,多在其不問責任是誰,都必須「一刀切」收回方面,認為其就等於是在《刑法》上,對致人死命的案件,只有「唯一死刑」的規定,不管是蓄意殺人,還是誤殺,抑或是防衛過當,更因見義勇為而導致加害者死亡,而統統只能是判決死刑一樣。而且在立法理論上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可能會與《澳門基本法》「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等規定相抵觸的理論問題。而馮文莊法官則是在司法實踐的實務角度上,提出撥亂反正、正本清源式的見解。
  實際上,馮文莊法官指出,對承批人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所提交之新的土地利用初研方案,如果行政當局認為在海拔高度上已同當時街綫圖所標示的規定不同,為何不立即否決有關方案﹖為何花多年的時間去審議,但又遲遲未完成有關審議工作?他又指出,續期及延期是兩個不同概念,法律不允許續期,並不表示不可延期,尤其是補償因行政當局因而拖長之時間。一如足球比賽,在不改變九十分鐘完場的前提下,如因各種原因導致浪費了時間(例如球員受傷、球迷入場搗亂),應作出時間上的補償。這樣的表述方式,將艱澀難懂的法學理論轉化為一般市民都可看得懂而且還很生動的通俗語言,因而令人產生很強的認同感和共鳴感。
  馮文莊的法學博士學位及論文,是在北京大學法學院修讀行政法專業,因而在其「聲明」,特別強調行政法的善意行政原則。實際上,善意原則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平等原則等一道,構成行政法的最基本原則精神。法典中的善意概念充分滿足了各種相關標準,它可以保證對合意的忠實遵守,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合理預期,並捍衛社會正義、公平和理性。而且它不是一個包含正面內容的概念,相反它是一個「排除器」式的概念,它排除了一系列的「惡意」情形。中級法院合議庭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對六八六/二零一二號上訴案的裁判書(由賴健雄法官製作)就指出,立法者引入善意原則於行政活動的其中一個立法理由是為了避免或防止在行政活動中,行政當局或私人可能基於其行為或決定而導致對方對某一事情的可能或不可能產生正當期望或信任後,而突然改變其原先立場而導致對方基於對其先前行為或所持的立場寄予信任或期待而承受損害,或使行政當局被誤導而作出不適當甚至不法的決定。因此,善意原則擬保護的其中一個基本價值是行政關係各主體之間的信任或正當期望。違反善意原則可產生有關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問題、損害賠償問題,以及涉及人員的紀律及刑事責任等問題。
  以「海一居」為例,既然政府部門在明知該土地的批給期只剩下幾年的情況下,仍然批出工程准證,而財政局也對小業主徵收印花稅,這就形成了發展商和小業主的「寄予信任或期待」,這就是善意原則。倘是違反善意原則,就必須面對有關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問題、損害賠償問題,以及涉及人員的紀律及刑事責任等問題。
  既然行政法講求善意原則,就不能像《刑法》系列那樣採取「沒收財產」等附加刑的「懲罰」手段,不管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一律處予沒收財產的懲罰--因為承批人獲批的土地,除了是「熟地」之外,還有大量的「非熟地」,包括南灣湖CD區,也包括「海一居」所在土地,在批出時是一片海灘,是承批人投資巨款進行填海造地,並按照政府的要求,進行市政工程。政府即使是有千條理由,萬個道理收回土地,也只能是收回那片海灘,而不能收回承批人已經投下進行填海工程及市政工程的費用,這等於是《刑法》系列的「沒收財產」的「附加刑」。行政法是沒有這種「沒收財產」的概念的。這對投資者利益,這對澳門特區的投資環境,這對《澳門基本法》關於保護私有財產,政府徵收財產必須做出補償的規定,都造成損害。實際上,「一國兩制」的精髓是實行資本主意制度,而資本主義制度的本質是允許及保護私有財產,這與社會主義「平權均富」是完全不同的。其實,內地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也就是「補資本主義的課」,允許部份私有制,支持及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利益也應當保護。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下令重審幾宗有關民營企業主的案件,即使是已被終審決有罪的案例,經重審後宣判無罪。在實行資本主義的澳門特區,竟然連這也不如,還能算是保護私有財產的「兩制」嗎?!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