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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還要製造更多的「海一居苦主」嗎?

2018-08-03 05:09
  正當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暴露出許多弊端,不要說是較為抽象的偏離「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所規範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保護私有財產」,實行「行政主導」的政制設計,以及將令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的進程窒礙難行,損害澳門特區的投資環境形象,可能會催發建制派分裂,還有抵觸法理學上的「法不溯及既往」、「行政法是善意法」原則等諸多理論問題,就說是具體實務的「海一居」苦主們現在所受到的煎熬,完全不符合行政長官崔世安所揭櫫的「以民為本」治區理政觀念,及新《土地法》剝奪行政長官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即使是投資者不歸責也必須「依法」收回逾時土地,卻變成「沒收私人財產」(即投資者在政府批出的海灘上進行填海及市政工程所投下的巨額資金),因而對新《土地法》「一刀切」條文有所反思之際;
  也正當繼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新司法屆開幕禮上指出,新《土地法》生效後,增加涉及政府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涉及社會敏感問題或巨大經濟利益的案件明顯增多,並出現「政治司法化」;澳門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也在新司法屆開幕禮上尖銳地指出,新《土地法》對許多企業家和投資者業務造成破壞性影響,新法選擇的激進,亦令習慣信賴過渡解決方案的善意第三人深感驚訝和造成損害,許多企業家和投資者都害怕直接在澳門投資;中級法院在審理「澳娛」的一宗土地官司時,也提出了「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著名觀點;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對涉新《土地法》上訴案的判詞,都強調在此類官司中,行政長官必須宣告批給失效,沒有自由裁量空間,因而不存在對適度原則、善意原則、保護信任原則、公正原則、平等原則和無私原則的違反,亦不存在完全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或行使該權利時出現明顯錯誤的問題,從而凸顯了新《土地法》中對不歸責逾期土地實行「一刀切」收回的不盡完善之後,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法官在一宗涉新《土地法》上訴案的《落敗票聲明》中,引經據典,以大量的法律準繩和事實依據,論證自己對該案判決書的不同意見,其精髓在於最後的第六部分「結論」,包括「續期」及「延期」是兩個不同概念,法律不允許續期,並不表示不可延期,尤其是補償因行政當局因而拖長之時間,一如足球比賽,在不改變九十分鐘完場的前提下,如因各種原因導致浪費了時間(例如球員受傷、球迷入場搗亂),應作出時間上的補償之時;
  更正當廣大「澳人」深入學習習近平主席在中共「十九大」的報告,決心為國家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偉大「中國夢」,及維護「一國兩制」,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而奮鬥,而「十九大」報告中,也包括有「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論述,而此前習近平主席在主持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所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有關「法治中國」的理念和「法治建設」的目標,同時還提出了「良法」和「善治」的概念,指出以良法促善治,「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必須「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只有提高立法品質,實現良法之治,才能實現高品質的法治及善治的論述,以及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提出「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的政治背景之下;
  在微信朋友圈中,瘋傳著一個視頻,內容是某電視台的節目,其中有兩個鏡頭,其一是立法會主席賀一誠說,「新土地法無得鬆,如果修法只會更嚴謹」;其二是立法會議員區錦新說,令權力不敢任性妄為的《土地法》不容被少數人破壞,而在多宗失效土地上訴案件中,法院均明確指出:按土地法規定,因逾期未利用的土地,行政長官必須宣告批給失效,承批人是否存在過錯並不重要,因為法律規定當中並沒有自由裁量空間,在澳門一切要依法行事。
  這讓人感到錯愕。不知這是「歷史鏡頭」,還是「新鮮熱辣」的現成採訪?
  倘是「歷史鏡頭」,那可以理解。實際上,當時的氛圍就是如此。不過,拿出「歷史鏡頭」等於是「靠害」,將發言者推往火堆上燒烤。
  曾記否?當「海一居」所在土地的臨時批給期即將屆滿,小業主們正為他們以辛勤勞動而攢取到的真金白銀,經過法定的手續,並已經依法向政府繳交印花稅而購得住宅單位,可能會化為烏有而心急如焚,行政長官崔世安深知倘宣布「海一居」所在土地批給失效,將會造成極為惡劣的後果,讓他的「以民為本」施政理念破局,並留下「苛政猛於虎」的遺憾,因而正在設法尋找妥善辦法予以補救之際,卻有人一邊痛斥「官商勾結,利益輸送」,一邊高呼政府一定要收回「海一居」所在土地,逼令政府「依法」宣佈「海一居」所在土地批給失效,而造成今日的惡果。但令人感到詫異的是,當年的某些「振臂高呼」逼令政府收地者,如今卻轉身一變,成了要為「海一居」苦主,向特區政府爭取善後利益的代表了。
  曾記否?澳門賽馬會對面的一個群集式豪華住宅樓宇地盤,已經完成所有的興建工程,就差小小「執頭執尾」的手尾。也有人疾聲指責,已經超逾臨時批給期,要求工務局不要發出「入伙紙」?這是甚麼邏輯?難道投資了上百億元,已經基本建成樓宇亦即完成土地利用,就只差清理垃圾等最後功夫尚待完成,這也可被視為「未完成土地利用」?
  這種「仇富仇商」的氛圍,令人回想起當年導致鄧小平第二次「南巡」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有人聲稱「要讓個體戶傾家蕩產」。現在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所造成的惡果,導致「海一居」小業主已經「傾家蕩產」;南灣湖和「海一居」發展商投下超過百億元在一片海灘上進行填海及市政工程,這部分私有財產也是「傾家蕩產」了。如果按照「修法只會更嚴謹」的思路,那就更是「死得人多」,製造更多的「海一居苦主」了。
  人們並不否定新《土地法》遏制囤積土地,防範利益輸送,打擊官商勾結的作用,更贊成臨時批給土地過了二十五年期限不完成利用就必須收回。但應當按照基本法「行政主導」的政制設計及「行政法是善意法」的原則,對承批人不歸責的情況,賦予行政長官行政自由裁量權,給予寬限(當然必須依照市場價補交溢價金),就象馮文莊法官所說的那樣。
  人們主張「殺人償命」。但不能對致人死命的案件,只有「唯一死刑」的規定,不管是蓄意殺人,還是誤殺,抑或是防衛過當,更因見義勇為而導致加害者死亡,而統統只能是判決死刑。我們也希望,某些立法者能夠以對待修訂《經濟房屋法》,引進「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主張「新人新法,舊人舊法」那樣,對新《土地法》同樣也應適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新《土地法》生效前批出的土地,適用舊《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