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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賀一誠向葡國申請退出民事登記說開去

2019-04-29 05:27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接受賀一誠辭去全國人大代表的請求,並予以公告之後,葡文報章《今日澳門》刊登一則消息謂,賀一誠在宣布參選特首的記者會前一日,已經向葡國駐澳門總領事館提交了喪失葡籍的申請,並已交到里斯本,會由葡國司法部處理,司法部會有約三十日去核准、要求更多資料或拒絕申請。
  其實,賀一誠持有葡國護照,這並不妨礙他參選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只要在當選行政長官之後宣佈放棄葡國居留權即可。實際上,何厚鏵、崔世安都是在澳門出生,按照一九八三年之前的葡國《國籍法》是實行「出生地主義」的精神,在葡國及其海外屬地出生者,無論父母是否葡國公民,都自動獲得葡國國籍。因而澳門回歸後的頭兩位行政長官都是葡國護照的持有人。但在當選之後,他們都宣佈放棄葡國居留權,這就符合行政長官的主要任職資格之一。而賀一誠是在宣布初步參選亦即尚未當選,甚至連正式選舉活動也未有開始就提前辦理相關手續,可見他是破釜沉舟,不管是否當選,都要先行放棄葡國國籍,也可能是對自己能夠篤定當選懷有超高的信心。當然,可能也是與避嫌有關,因為按照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立法會主席也必須是中國公民,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按照國家《憲法》和《人大代表法》、《人大代表選舉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以至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更應該是「絕對純度」的中國公民,不得擁有外國國籍以至是外國居留權。
  這說起來還有「一段古」。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法,澳門基本法草委會政治體制小組的內地委員,不太熟悉葡國《國籍法》的內容,在第四十六條有關行政長官的資格,就照抄《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表述。而澳門方面的委員也「蒙查查」(甚至有一個說法,其中有人因與何厚鏵的關係「不太爽」,因而故意為之)。這個條文獲得政制小組通過後,就要交付全體會議審議表決。如獲通過,何厚鏵就不能參選行政長官(後來的崔世安也將如此),反而不是在澳門出生者卻「佔了便宜」。就在此緊急關頭,基本法草委會副主任委員何厚鏵和委員廖澤雲,提前到北京向草委會秘書長魯平作出說明。對澳門情況極為熟悉的魯平也認為問題極為嚴重,因而緊急「補救」,向主任委員姬鵬飛建議,在第四十四條刪去「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表述內容,另在第四十九條增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的表述內容,並列為行政長官在就任時和任職期間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的第一項。終於矯正了基本法草案的這一重大政治謬誤。
  按照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行政長官應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這是由於澳門是中國的領土,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以行政長官爲首的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據基本法管理澳門,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爲了確保行政長官忠實地履行職責,因而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的居留權」。任何人持有外國護照,就取得外國的居留權。擁有外國的居留權,會産生雙重效忠問題,無法很好地履行行政長官的職責。因此,基本法禁止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擁有外國的居留權,這是行政長官應當履行的政治義務。
  與《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相比,兩部基本法都規定行政長官不得具有外國的居留權。不過,《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是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兩部基本法表述不同,要求的程度也有所區別。《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是把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作爲行政長官的參選條件;《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是把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作爲行政長官的任職條件。按照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任何人只有當選爲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後,才需放弃在外國的居留權。
  類似的情況也反映在台灣當局二十多年前起草《港澳關係條例》草案方面。當時是政治大學教授的蔡英文,受李登輝委托,起草《港澳關係條例》法案,並先後三次來澳門進行調查研究及召開座談會。在第二次來澳召開座談會時,攜帶了初稿,對第四條「澳門居民」的定義,是與「香港居民」的定義「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一樣,只是將「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置換為「葡萄牙護照」。筆者看到後提出了疑問,在政治大學取得博士學位的譚志強也持同樣觀點。蔡英文從善而流,改為「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從而避免了將十多萬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公民,都當作是「外國人」,在入境台灣及在台灣居留、工作時,以規範外國人的法律來進行規管。
  澳門的國籍情況較為特殊,是因為葡國在「四二五革命」之前,經過連續多年的殖民戰爭(鎮壓葡國殖民地的民族解放戰爭,這也是在聯合國通過關於「非殖民化」的決議後,葡國青年軍人發動「四二五革命」的主要原因),導致財政枯竭,需要僑居外國的葡僑以僑匯支持財政,因而對國籍的認定較為寬鬆,採取「出生地主義」,只要是在葡國本土及海外屬地出生的,不管其父母是否葡國公民,都自動擁有葡國國籍。一九七九年二月八日中葡建交,澳門不再是葡國「海外屬地」,而且葡國的各前屬殖民地也已紛紛宣佈獨立,因而葡國於一九八三年修改《國籍法》,採取「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以「血統主義」為主。
  這就造成認知上的差異。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名單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而且還規定,中國公民自願加入外國國籍,其中國國籍即自然喪失。而葡國《國籍法》則承認雙重國籍以至是多重國籍,但必須以葡國國籍為第一國籍。
  因此,有一些土生葡人,就從葡國的思維定勢出發,既認為自己是葡國公民,也認為自己是中國公民。當時澳門中旅社奉上級指示,對在身份證上登錄為葡文姓名者,拒絕發出「回鄉證」,並著他們到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公署辦理簽證手續時,就「貓刮咁嘈」。筆者當時曾撰文解釋,就攻擊筆者「沒有良心」。
  更有甚者,有人在參與凸顯葡國國家主權的葡僑委員會後,卻又要參加彰顯中國國家主權的活動,如「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在選舉會議的一次會議時,筆者提出建議,凡有意參加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土生葡人,應當先行到身份證明局辦確認中國國籍的手續。此引發來澳指導會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何樁霖的注意。據說,在這次全體會議結束後,將所有土生葡人的成員都攔截下來,詢問是否中國公民。江濠生等多名土生葡人成員都回答已到身份證明局辦理確認中國公民手續,而獨有姍桃絲在連番追問是否中國公民時,都聲稱自己是「澳門居民」,將「澳門居民」與「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混為一談。但不知為何,仍然讓其擔任多屆的選舉會議成員。二零一五年夏,筆者參加澳門新聞界高層訪京團,在拜訪外交部時提出此問題,引發注意。在澳門地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進行登記時,就特別強調,必須是中國公民。後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信春鷹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有關澳門特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名單(草案)的說明報告時,提到「有一人撤回登記」,許多人都認為,此人可能就是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