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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一誠提前辭去各政治公職顯示信心十足

2019-06-20 05:08
  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前日在正式宣布參選行政長官的新聞發布會上重申,他不會拖泥帶水,以立法會議員和立法會主席的身分參與競選行政長官,當日便會開展辭任議員和立法會主席的程序。賀一誠還表示,不會接受任何公眾捐贈,所有競選經費均由其個人支出,其會控制經費開支,不會超出政府批示的六百多萬元,最後亦會公佈帳目。
  對此宣示,吳國昌議員指出,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如參選行政長官,在獲確定為候選人後要暫時中止議員職務;當選並獲中央任命才喪失議員資格。而賀一誠現時就立即辭任議員及立法會主席一職,顯示他對能夠當選行政長官充滿信心,並相信賀一誠已經確定自己選擇的路線。
  確實如此。這是因為,如果嚴格「依法參選」的話,賀一誠根本無需在行政長官選舉程序尚未正式展開,亦即現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公佈的新一任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期」開始之前,甚至是在八月二十五日當選新任行政長官侯任人之前,就宣布辭去立法會議員及主席的職務。
  這要從兩方面說起。其一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三十六條「限制」的規定,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行政長官選舉管委會委員;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務法人內、尤其在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內任職的全職人員,以及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共服務或使用屬公產的財產的承批實體內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參資的公司內任職的全職人員;宗教或信仰的司祭等,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但除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之外,在候選人提名開始日之前已辭職或退休者的上述人員,可以參加行政長官選舉。;
  於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計前五年內,在澳門或以外,被確定性裁判判處徒刑三十日或以上者,亦不得參選。
  被提名的候選人須聲明以個人身份參選,且在任期內不參加任何政治社團;屬政治社團成員者如當選並獲任命,須在就任日前公開聲明已退出該社團。
  至於是賀一誠本人規限的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行政長官選舉法》同一條文規定,「如參加行政長官選舉,自被確定性接納為候選人之日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中止議員職務;如當選並獲任命則自就任之日起視為喪失議員資格」。
  因此,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上述規定,賀一誠根本無需在現時就辭去立法會議員及主席的職務,甚至還可以「帶職參選」,只是在被確定性接納為候選人之日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中止」議員及主席職務;如當選並獲任命則自就任之日起則「終止」議員及主席資格。
  其二是《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三十八條「提名期」規定,提名期由管委會主席訂定並公佈;提名期應不少於十二日,且截止日須早於行政長官選舉日三十日。而崔世安已經宣布行政長官選舉日是八月二十五日,因而提名期大約是在七月十四日開始。賀一誠即使是高風格,比照必須辭職參選的政治公職據位人,在由七月十四日或之前開始的提名期,宣布辭職也未遲。
  不過,此前某具有反對派背景的網媒,刊出題為《若賀一誠參選特首,將與蘇嘉豪落得同一下場!》的文章,分析指出,立法會議員如參加特首選舉,在正式成為候選人至選舉結果公佈期間,則會自動中止議員職務,狀態與蘇嘉豪早前因為被刑事起訴而停職一樣,變成澳門史上第二個被中止職務的議員。一個民主派議員,一個處於權力核心的主席,竟然可以同一命運。當日,賀一誠訓示蘇嘉豪說:「你中止職務期間我們也沒有少給你一分錢吧。」蘇嘉豪他日或有機會對賀一誠說同一番話。
  可能正是這篇文章提醒了賀一誠,為了避免與蘇嘉豪「殊途同歸」,成為「澳門史上第二個被中止職務的議員」,因而是以提前辭職而不是「中止職務」參選行政長官的方式,來與蘇嘉豪作出「區隔」。
  但是,由於賀一誠不是以「依法參選」的方式,而是以超越《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程序的方式,提前辭職的方式參選,這就牽動到《立法會議員章程》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
  實際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七條,如主席放棄職位,必須在十五日內重新由議員互選(如距離今屆結束不足六個月,則由副主席擔任主席職位,直至今屆結束)。也就是說,賀一誠提前辭職,立法會主席補選是大約七月五日左右進行,此時是在行政長官選舉提名期開始之前,不過仍然是處於立法會的會期內。倘是「依法」在當選並獲得中央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時才正式辭職,立法會主席的補選大約在九月初進行。此時恰好是立法會的休會期,因而提前辭職更能配合立法會的正常活動。
  而《立法會議員章程》第十八條規定,任何議員都可以透過向主席提交書面聲明而放棄資格。經執行委員會在大會上宣布後,無需討論和表決,放棄即時生效,並須在《澳門特區公報》上公布。而《立法會議員章程》第八條又規定,包括直選和間選的選任議員,出缺後一百八十日內必須舉行補選填補(委任議員出缺則在九十日內由行政長官重新委任),補選議員任期至今屆結束為止。而賀一誠是循間選中的工商、金融界參選並當選的,因而必須出缺後一百八十日內進行補選。
  倘賀一誠是「依法」在當選並獲中央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之日「終止」議員資格,必須在明年三月初之前進行缺額補選。而此時正是全國「兩會」期間,可能會有某種程度的「會期衝突」。當然,法律規定是「一百八十日內」而不是「一百八十日」,因而可以適當提前,避開全國「兩會」。但又不能提早到內地省級政協開會的一月間,而且還需避開春節。
  而賀一誠採取的是現在就提前辭職(不管是否確保可以當選行政長官),因而立法會議員的缺額補選,大約在今年十二月中旬甚至是十二月二十日當日進行。此時正是澳門回歸二十週年慶祝及第五屆特區政府成立期間,習近平主席可能會蒞臨澳門,主持相關活動。因而立法會議員的缺額補選,就與之「撞期」。當然,法律規定是「一百八十日內」而不是「一百八十日」,因而可以適當提前。
  如果說,賀一誠是擔心未能搶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之前,辭去全國人大代表及常委會委員的職務,因為全國人大代表是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當然委員」,可能會形成某些不便,而促使他必須及早辭職,是應有之義的話,那麼,超越《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相關規定,提前辭去立法會議員及主席的職務,就像吳國昌議員所說的那樣,是對自己能夠當選行政長官,具有充足的信心,而無需憂慮因為落選而導致「兩頭空」。實際上,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官員立法會議員可以「帶職參選(但中止職務)」的方式參選,就是「摁地游水」的安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