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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法官的義務要求可以更強化嚴謹些

2020-10-16 04:58
  「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前日舉行。剛在深圳出席慶祝深圳特區成立四十周年大會行政長官賀一誠,在大會結束後立即趕回澳門,主持這個他自出任行政長官後的首個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並作主旨講話。而每逢司法年度開幕典禮都例必致辭的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檢察長葉迅生,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也都分別致辭。
  由於是司法年度開幕典禮年年開,各位致辭「常客」也是年年講,因而他們每年的致辭內容,在主題上也基本上是年年一樣,幾乎形成了一個公式。不過,也都針對最新的司法實踐樣態,有更新的表述內容,以表達最新的觀點,因而經常有最新的「司法金句」。
  今年也不例外。由於賀一誠是首次主持司法年度開幕典禮,因而他特別強調法治是澳門的核心價值,必須堅定維護司法獨立及公平正義。這除了是對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及司法官隊伍的自勉之外,可能也有吸取香港特區司法機關的某些教訓之意。而岑浩輝的「年度金句」則是司法官要做特區憲制的捍衛者,並提出了審視移植於葡國的法制在澳門特區的適用的問題,前者也有針對香港司法現狀以警醒澳門司法官隊伍之意,後者則是在「一國兩制」方針實施進入中期之後,有必要對被證明不太適合形勢發展的原有法制進行檢討。葉迅生的「年度金句」,則如同其個人實事求是的特有個性,因而提出了實實在在的最新司法樣態及任務,包括加快控訴擾亂抗疫秩序者,及針對近年來涉未成年人色情物品大增的情況,呼籲社會修築防護網,以保護未成年人。華年達還是對司法效率有意見,因而呼籲法院進行改革以解決審理案件遲緩的問題,甚至建議增加終審法院的法官人數。
  值得注意的是,岑浩輝指出,葡萄牙的法律制度其所根植的道德倫理、價值觀念,習俗和文化底蘊等許多方面與澳門社會存在巨大差異。他舉例說,公法制度中的迴避制度,在一個大的司法區域內實施,對權力機關的運作影響可能不大,違反此制度的概率也可能較細;但在澳門這樣一個充滿人情味的以華人為主體的小社會,人際關係密切,各種利益盤根錯節的社團社會,問題就非常突出。在澳門這種社會特點和社會環境之下,要維護公平公正,對法律的執行必須更加嚴格,要有更高的標準。只有這樣,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才能取信於民,才能夠有尊嚴並贏得尊重。他更提醒司法官,要從自己、家人、朋友、同學着手,注意處理好情與法的關係,要同社會保持一定的距離,避免出現可能被利用,甚至被懷疑存在司法不公的情況。
  岑浩輝的這段話,在某種角度上也是較好地回應了賀一誠關於堅定維護司法獨立及公平正義的要求。正因為如此,就更需要思考賀一誠所提法治是澳門核心價值之語,進一步完善規範司法官行為的法制,以盡量避免司法官被「人情利用」的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打鐵還得自身硬」地維護澳門特區的司法公正。
  應當說,在回歸後,以華人為主的司法官隊伍,作為「澳人治澳」的一員,充分感受到當家作主的榮耀,而且按照基本法和澳門法律的保障,獨立行使審判及檢察權力,不受任何外力干預,還有頗為優渥的薪酬用車及福利保障,因而沒有「後顧之憂」,基本上都能做到抵禦各種外來壓力及誘惑,在審判及檢控中做到司法公正,極少有錯案發生,甚至是冤案絕跡。
  但也有例外。前任檢察長何超明在「出事」前,在坊間就有不少傳聞,傳言他並不「避嫌」,經常在夜間與某些有「有組織」人士宵夜,並與某些商人的關係密切。因而當時就有人認為他「遲早會出事」,並對「打貪英雄」的褒譽嗤之以鼻。尤其是在其籌劃參選行政長官時,可能是受其指使,有個別檢察官密切接觸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與檢察官必須與社會人士保持距離的「明規則」具有很大的距離。這就暴露了澳門規範司法官的法律,有所不足之處,必須針對岑浩輝提出的問題,按照賀一誠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司法官通則》,強化對司法官義務方面的要求準則。
  誠然,《司法官通則》是有對司法官應當遵循的義務做出規範的。這些義務包括:一、審判義務。法官不得以法律無規定、條文含糊或多義爲理由,或在出現應由法律解决的具爭議的問題時,以該問題有不可解决的疑問爲理由,拒絕審判;法官亦不得以無合適訴訟手段或缺乏證據爲理由,拒絕審判。二、不得兼任義務。法官不得擔任其他公私職務,但屬教授法律、法律培訓或法律學術研究的職務,立法、司法見解或學說上研究及分析的職務,以及自願仲裁或必要仲裁方面的仲裁員職務,不在此限。在特殊情况下,且基於正當理由,法官委員會許可其兼任職務,但該職務不得影響原職級的工作。此外,法官也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在政治團體中擔任職務。三、.謹言義務。法官須保持高尚品行,遵守謹言慎行的要求。法官不得作出與案件有關的言論或評論,爲維護名譽、使其他權利或正當利益得以實現的除外,但有關言論不得違反司法保密或職業上的保密,且須預先獲得法官委員會的許可。四、.回避義務。除關於回避的訴訟法律規定外,法官亦不得介人或參與和其有婚姻、事實婚、任何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又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姻親關係的訴訟程序。不過,法官可在其本身、配偶、未成年或無能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又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案件中擔任律師職務。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也可能因爲上述以外的事由申請回避。
  更重要的是,《澳門基本法》規定,法官和檢察官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澳門特區。而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還要「加碼」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在新形勢下,尤其是在香港發生某些法官疑似審判不公的情況下,對司法官的要求也就更高,也需列入體現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範疇內。因此,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司法官通則》,強化對司法官義務方面的要求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