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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主張勞工立法「三方性原則」

2020-11-10 04:18
  高天賜每次在提交《工會法》法案時,都強調《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國際勞工公約中,有各締約國必須制定《工會法》的規定,因而作為中國的一部分的澳門特區,須制定《工會法》。
  這個說法當然是站得住腳。但積極參加非政府間的國際勞工組織活動的高天賜,似乎是忽略甚至無視,國際勞工組織的一項重要規定,無論是參加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還是國際勞工立法,都必須具有政府、勞工雇主三方都參與的「三方性」,而不能由勞方單獨進行——即使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宗旨,是為了維護勞工的權益,也是如此。因此,高天賜以勞方單方提案《工會法》法案的做法,根本上就是違背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的;而特區政府將《工會法》法案諮詢文本提交給有政府、勞工及雇主三方代表參與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討論,並向公眾諮詢的做法,才是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的,而且更是準確執行《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具體表現。
  「三方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tripartism)即政府、雇主和勞動者三方代表,根據一定的議事規則和程序,通過特定形式進行對話和協商,互相影響和互相制約,共同參與决定的制度。該制度具有如下特徵:(1)參與主體具有三方性;(2)三方主體各自獨立,法律地位平等;(3)協商內容是社會政策和勞動權益問題;(4)協商宗旨爲促進三方合作,以協調勞動關係,發展國家經濟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三方性原則」機制)是國際上一百多年來處理勞動關係的經驗總結。國際勞工組織基於市場經濟全球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在對各國政府和集體談判關係的事實調查研究基礎上,一九七六年通過了《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該公約提出,政府、雇主和雇員三方代表按照有效的協商程序,處理國際勞工組織和國家之間有關勞工標準的事務,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共同制定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以創造協調勞動關係的新機制,發展安定團結的社會秩序的新思想,即「政府、雇主和雇員三方協商」原則。在二零零二年六月召開的第九十届國際勞工大會上,由四十多個國家雇主組織代表提出建議,幷經大會討論通過了《關於三方性和社會對話的决議案》。决議案指出,面對經濟全球化帶來的衆多挑戰和機遇,要加强社會對話和三方性,通過開展對話、協商和信息交流,發展社會民主,解决各國三方之間的利益衝突,確保各國社會凝聚力,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實際上,國際勞工組織關於「三方參與」的規定,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參加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其二是國際勞工立法。
  一、在參加國際勞工組織活動方面,「三方性原則」是國際勞工組織奉行的原則,也是國際勞工組織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相比的獨特之處。提倡工人與雇主的合作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是國際勞工組織奉行三方性原則的一個重要思想基礎。國際勞工組織所關心和處理的事務,一般都涉及各國工人、雇主的權利和義務。在對這些事務進行討論和决策時,吸收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以平等的地位同政府代表一起研究、協商幷做出决定,體現了對勞動關係當事各方的尊重以及謀求通過協商討論達到共識的意願。這樣做出的决定比較能够兼顧到有關的各方,便於諸實施。當然,三方性原則的倡導者在表面上是等量齊觀地把工人和雇主都看做是發展經濟的主要力量,主張政府在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一些關係中,應當吸收他們雙方以平等的地位參與協商和决策。國際勞工組織認爲,這對於維護「社會和平」,促進經濟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這個觀點在《費城宣言》裏是這樣表述的:國際勞工組織在各國推進各種世界性計劃的莊嚴任務所要達到的目標之一是切實承認集體談判的權利,在不斷提高生産率的情况下勞資雙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制定與實施社會經濟措施方面的合作。
  「三方性」作爲一項基本原則明確地規定在《國際勞工組織章程》裏。《國際勞工組織章程》規定,出席國際勞工大會的代表應由每個成員國各派四名代表組成,其中二人爲政府代表,其餘二人分別代表該國的工人和雇主。每個代表對於大會審議的一切事項,包括制定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享有獨立發表意見和投票的權利。「三方性原則」還貫穿在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各種文件中,成爲該組織文件的一大特色。
  這種「三方性原則」也具體地體現在該組織的各種機構和活動中。國際勞工組織是聯合國組織中負責勞工事務的專門機構,是聯合國系統中唯具有「三方性」機制的國際組織,即它的一切主要機構(如理事會、地區性會議、地區性顧問委員會、産業委員會等)都由成員國的政府、工人、雇主三方代表組成,三方代表享有平等的地位,各自獨立地發表意見,獨立地進行投票。這種結構使得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能够同政府代表處於平等的地位參與該組織所有問題的討論和决策。.
  因此,《國際勞工組織章程》規定,國際勞工組織敦促其成員國,應盡一切努力派遣完整的三方性代表團出席國際勞工大會。當成員國代表團只包括一名非政府代表時(即只有雇主代表或工人代表時),該團出席大會的非政府代表只有發言攻而沒有表决權。成員國代表團的每一名代表對於大會審議的一切事項,享有自主地表達觀點和投票的權利。
  二、在勞工立法方面,由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所構成的國際勞工法,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但與一般國際法有所不同。其主要特點是就是立法機構的組成具有「三方性」。這是其他國際機構所沒有的獨特原則。政府、勞工、雇主三方代表都參加各類會議(包括國際勞工大會)和機構,勞工和雇主代表可以自由討論,獨立表决。國際勞工立法的「三方性」,充分體現了國際勞工組織成立的宗旨,即促進政府、勞工、雇主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勞動狀况,維護社會正義。因此,高天賜以勞方單方擬制《工會法》法案,是違背國際勞工組織的宗旨及規定的。何況,高天賜的所謂「勞方」,也不是完全的,因為並不包括人數更多,產業範圍更廣,歷史更悠久,代表性更強的工聯總會及其數十個分會,另外還有並沒有參與高天賜所在的公務員團體及工聯總會的其他公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