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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偷換概念方式營造「澳獨」輿論氛圍

2015-09-10 05:11
  可能是在時機上巧合,也可能是為了應對坊間對「新澳門學社」分裂,元老派「出走」而大感迷惑、遺憾的民情,以圖轉移人們的關注焦點,「新澳門學社」新的當家人昨日舉行記者會,大談港澳港澳兩特區正在洽談嫌犯移交協議的問題,並提出了他們對該協議在「雙重歸罪原則」、「公民司法管轄權」、「刑罰方式」等方面的疑慮,聲稱「魔鬼會在細節中」。
  「新澳門學社」諸公對正在洽談中的港澳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存在懮慮,並公開提出質疑,這是《澳門基本法》賦予他們的言論自由,更是他們的基本居民權利之一。只要言之成理,相信澳門特區政府將會予以重視,並適當吸收其中合法合理的部分內容,在與香港特區政府在協商時,運用進去。但令人遺憾並值得警覺的是,「新澳門學社」諸公卻使用了偷換概念的方式,將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引渡」一詞,塞到作為「一個中國」架構下的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中去,並在論述所謂「魔鬼細節」時,搬用了只適用於「國與國關係」的「本國公民不引渡」等原則,等於是把兩個特區的關係,定位為「國與國關係」,與李登輝和陳水扁將同屬「一個中國」架構的海峽兩岸定位為「特殊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如出一轍。聯想到「新澳門學社」的某些「新進派」人士,喜歡打著「本土」的旗號,並「法國大餐——多舊魚」地以粵語方言來書寫各種官方文書,再鑑於香港特區有一些「激進」組織和人士,也是打出「本土」的旗號,以至是高舉前港英殖民統治旗幟,並提出「自決」等口號,進行「去中國化」以至是「港獨」的活動,善良的人們不能不提高警惕。這個「引渡」概念的提出,表面上是「無心之失」,其實是要將適用於國家的國際法概念引進中國澳門特區,引導人們經常使用,並「習慣成自然」之下,收潛移默化之效,讓大家建立「澳門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的「既成事實」心理,以使其推動「澳獨」的行動得其所哉。
  實際上,在司法刑事協助的事務上,有著「國際」與「區際」的分野和根本區別。具體到嫌犯的遣返方面,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使用「引渡」的概念;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兩岸四地,亦即大陸、澳門、香港、台灣地區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則是適用「移交」的概念。正因為如此,在海峽兩岸之間簽署的相關協議,無論是以兩岸紅十字會名義簽署的《金門協議》,還是台灣海基會和大陸海協會成立後,海峽兩會所簽署的相關協議,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等,都是使用「移交」或「遣返」的概念。甚至連台灣當局制定的《兩岸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都是如此。這樣做,就是為了避免造成「國與國關係」。
  還有,「簽證」一詞也是只能適用於「國與國關係」;而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兩岸四地,則適用「簽注」。
  「新澳門學社」的新當家人,都是飽讀詩書之輩,甚至有政治研究和國際關係研究的碩士生,沒有理由不知道「引渡」的概念只能使用於「國與國關係」。即使是一時「失憶忘記」了,他們中也不乏電腦專家,只要輕敲鍵盤,在「維基」或「百度」等搜索引擎中鍵入「引渡」一詞,就可知「引渡」引渡是專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 引渡的法律依據應為含引渡條款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內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頒佈施行,為中國國內有關機關處理中外之間的引渡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在現代國際關係中,引渡已成為兩國之間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國家主權的合法體現。
  在實行引渡時,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一. 請求引渡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地國,個人不能成為請求引渡的主體。二、引渡的發生須以被請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國且犯有可引渡之罪為基本前提。三、 引渡應當根據引渡條約進行。因此,引渡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根據主權不可分割原理, 一國的主權必須由國家統一行使。因此,引渡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包括提出請求的國家和被請求的國家。根據國際法,各主權國家有權驅逐外國人,但沒有必須對罪犯引渡的法律義務。現代國際最通行的辦法是當事國雙方訂立雙邊或多邊條約,為履行條約的義務而給予引渡,也有一些國家按照國內法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案情,以互惠為條件,或出於禮讓和友好的考慮,把罪犯引渡給他國。
  即使是「新澳門學社」在昨日記者會後附交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關於中國澳門第五次定期報告的問題清單》中,特別提醒媒體注意的第九點到第十一點,其中第九點論述的是「澳門向大陸移交罪犯的行為」,這是對大陸與澳門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而言,因而明確地使用了「移交」的概念,而不是像「新澳門學社」那樣使用「引渡」的概念。相反,在論述「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層次上,才使用「引渡」的概念,並在「澳門」的前面綴以「中國」(第十點)。
  熱衷於將澳門事務捅到國際社會去,動輒就向聯合國下屬機構「告狀」,因而滿腦子都是「國際事務」概念,以至讓人們合理懷疑其「具有國際背景」的「新澳門學社」諸公,偏偏就是在引用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相關文件時,暴露了他們刻意將一個國家內部事務,偷換概念地混淆為「國與國關係事務」的拙劣手法。
  就是在引用本地區法律方面,也是使用了這種拙劣手法。實際上,其昨日所引用的現行《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其實是二零零六年七月頒布的規範澳門特區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其第一條第一款就規定,該法規範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就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都「剔除」出去,因而並不適用於澳門特區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台灣地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