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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門學社果然演出「乞丐趕廟公」大戲

2015-09-12 04:19
  台灣地區發生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的「二月政爭」,以李登輝為主的「主流派」,擊潰了跟隨蔣介石赴台的外省籍老黨棍、軍頭、政客的「非主流派」,掌握了台灣地區的大權,並由一批台灣本土人物所把持,走上了「獨台」道路。由此,遭到時任「立委」的陳水扁與李登輝聯手迫害,被迫辭去「行政院長」的郝柏村,雖然並不熟悉台語,卻也引用了一句台語諺語「乞丐趕廟公」,來形容這種政治情勢。
  「乞丐趕廟公」,意指一個乞丐流落到一家寺廟時,廟公看他可憐,好心給他食物,留他住下來,可是乞丐不知好歹,在住久之後,眼見廟產豐沛,信徒眾多,香油鼎盛,卻心生貪念,將寺廟據為己有,將廟公趕出去。因此「乞丐趕廟公」,就是比喻一個人作出不合「尊」「卑」、「主」「客」的行為,與「喧賓奪主」、「鵲巢鳩占」的成語意思相通。
  本欄曾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以《新澳門學社未來或上演乞丐趕廟公大戲》為題,分析了在新澳門學社內部出現的異常情況,那就是某些「民主青年」,因其激進作風及做法不得人心,而致選情告急,為了搶奪少得可憐的票源,避免輸得難看,而不惜「兄弟鬩牆」,互相踐踏,並看不起新澳門學社的創社元老,急於篡奪新澳門學社的大權。筆者還認為,民主派確實應當「薪火相傳」、「吐故納新」,只不過應將「薪火」傳給確實具有民主意識的理性反對派,而不是其言行超溢出民主派形象,到處「踢館」,撩是鬥非之人。但新澳門學社某「激進青年」使用類似台灣民進黨「人頭黨員」的手法,繼奪得該社的領導權之後,又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社務運作大權,大肆招兵買馬,招收與其政治理念相同的激進青年入社,其人數直逼甚至超過老社員,就以民主派運作必須遵循民主原則的理由,要求進行立法會參選人初選,來決定由何人代表新澳門學社出戰,及其排名位置。新澳門學社內部就將上演「乞丐」趕「廟公」的「大戲」。
  從近日新澳門學社內部傳出的消息看,果然是上演了「乞丐趕廟公」的「大戲」。據公開的報導說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和區錦新逐漸淡離兩人一手組織成立的新澳門學社,並另行籌組新組織「社區發展新動力」。區錦新表示,是由於新澳門學社目前的「精英式民主」可能做不到社區發展工作,他與吳國昌籌組的新組織是期望推動居民參與社區事務、不會是參政團體。區錦新又表示,他倆已經逐漸淡出新澳門學社、至於會否退出也是由他們一手創辦的學社,將會順其自然。而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周庭希則表示,尊重任何人的結社自由。
  由於新澳門學社一九九二年成立至今,已經滾存金額逾一百萬澳門元,因而如何處理這筆數額不小的款項,為,民主派內部所關注。周庭希認為,吳國昌、區錦新兩位立法議員是由學社推選,需在任期內上繳議員薪金兩成予學社。區錦新就此回應說,議員由市民選出,所謂上繳只是協議捐款,沒有任何會章或法律規範。周庭希則稱,上繳是會章規定、比例才由學社理事會與議員協議訂定。
  從公開的報導看,「澳門社區發展新動力」由多位新澳門學社創會成員領軍,其班底包括新澳門學社的老骨幹、博彩工運新血、親建制學者、公務員、專業人士及基層團體代表等。兩位民主派議員吳國昌、區錦新出任其正副主席,本身擔任公職的湯家耀去年退出學社後即著手籌備新組織,並擔任其理事長。其完整的第一屆領導機構成員如下:一、會員大會:主席吳國昌、副主席區錦新,秘書胡華賢;二,理事會:理事長湯家耀,副理事長李漫洲、梁博文、陳卓華,秘書余世康,理事楊晚亭、梁偉生、羅全勝、盧國洪;三、監事會:監事長區錦明,副監事長周锈芳,稽核馮時樂。
  吳國昌、區錦新等元老成立新政團,是否仍會留在新澳門學社?相關報導或文章的表述並不清晰明確。但即使他們繼續留在新澳門學社內,也只不過是心存厚道,以其立法會議員及創社元老的身份,保存新澳門學社的「政治含金量」而已,卻根本上改變不了他們已經在社內遭到邊緣化、大權及由他們一手籌措的庫存被奪的事實。當然,吳國昌和區錦新倘繼續留在新澳門學社,其議員薪酬可能還需按比例上繳「進貢」給學社。但倘是與學社斷了聯繫,連其議員辦事處也另立門戶,按道理就無需再向學社繳款。實際上,台灣地區就是如此,由某一政黨提名參選並當選的直選民意代表,在退出該政黨後,就無需再按規定向該政黨上繳一定比例的薪酬。
  新澳門學社「新人逐舊人」的情況,不但是與李登輝時期的國民黨「乞丐趕廟公」的情形有點相似,以至是連政治理念和行事風格方面也極為相似。實際上,中國國民黨和「中華民國」的「廟公」們,堅持一個中國,反對「台獨」追求統一,而當時奪去「廟產」並主持「廟政」的「乞丐」們,則主張「獨台」,李登輝還提出「特殊兩國論」。而新澳門學社的「廟公」,是忠誠反對派,主張以說理鬥爭來推動改革;透過「民主選舉」方式奪得「廟政」大權的「乞丐」們,則是激進反對派,熱衷進行激進的街頭行動,並有時以「澳門良心」或「開放澳門協會」的名義活動,其實也就是「來來去去那班人」。新澳門學社原本創社的宗旨,有所變質。
    不過,也有與當年台灣地區的情形相悖之處。就是當年的「廟公」是「非主流派」,而「乞丐」則是「主流派」。澳門則恰恰相反,無論是在立法會選舉中的實績,還是大多數澳門居民對新澳門學社成員「資格」的認定,「廟公」是「主流派」,「乞丐」是「非主流派」。
   實際上,前年的立法會選舉,某些激進派成員看似來勢洶洶,因而有人「實牙實齒」地聲稱其能獲得八千多票,並可進入立法會殿堂;但卻正如筆者準確地預估的那樣,只得「打個半折」。這就證明,澳門不象台灣、香港地區,激進言行的市場不大,難以獲得大多數市民的認同和支持。因此,「廟公」們被「趕出廟」,反而有利於他們與激進的「乞丐」劃清界線,未嘗不是好事。
  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有關權利自由的規定,及社會實踐的需要,澳門特區需要反對派,但應是忠誠的反對派,而不是「攪事(屎)反對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