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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多少類似回收業未爆彈等待拆卸?

2015-09-29 05:20
  環保回收業罷市,對社會造成困擾。從效果來看,發動罷市的組織者頗為成功,懂得利用節假日製造加疊效應,因為中秋節與國慶節連假,使用外包裝的水果等銷售業較平時暢旺,因而所拋棄的紙皮箱等可回收再加工利用的廢品較多,這本來是拾荒者和回收業者「做到手唔停」的時段。但由於回收業者罷工,本來就是屬於弱勢群體的拾荒者,即使是「做到手唔停」,也缺乏地方囤積,而也不得不跟隨停工。在此情況下,商業區的紙皮箱等可回收利用廢物堆積如山,影響市容,只能是由清潔公司當作普通垃圾,將之清理收集後送往垃圾焚化爐焚化了事,這對於那些可以回收利用的紙皮箱、玻璃瓶等來說,是浪費資源。
  對於環保回收業的抱怨,可以一分為二地分析。一方面,他們的處境確實是值得同情。由於舖租高昂,回收物料價格下降,人員流失,機械老化,缺乏地方處理回收廢料,而且店鋪位於居民區,回收品堆積,令住戶出入不便,而且有的廢料可能會有異味,對當地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以至是困擾,因而摩擦難免。
  另一方面,由於政府忽視回收行業的運作,缺乏關懷,未有制定扶持環保再生業的政策,也使得該行業經營日趨困難。尤其是看到其他的一些行業,這也補貼,那也贊助,唯獨自己得不到「關愛的眼光」,因而業者難免會產生不平衡心理,怨氣以至是不滿情緒逐漸積累。在「薄積厚發」下而終於噴發。今次的罷市事件,就是如此演變的。倘若相關主管行政部門能積極任事,及早介入,並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給予適當的協助或資助,這次罷市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話雖這樣說,政府扶持一些行業,這本是好事,但事情一過度,就將會走向其反面,養成什麼都依賴政府的心理,自己不思奮鬥。這很危險。畢竟澳門特區是實行自由經濟貿易制度,而且政府也不是保姆。何況,現在國際潮流興「小政府,大社會」,政府不宜干預太多的社會事務。而且,中國澳門是「WTO」的成員體,倘是與其他成員體存在競爭的貨品貿易,也獲得政府補貼的話,就可能會引發其他成員體的指控。
  但話又說回頭,一些含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厭惡性行業,比如今次發生罷市事件的環保回收行業,由於產值利潤低,從業人員收入不高,經營也有困難,確是需要政府予以適當的補貼的。實際上,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就有此制度。既然澳門特區政府對某些含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行業,如巴士等,都有補貼;甚至某些並非是社會公益性質,而是單純「搵食」的行業,如中小企業等,也都有名目不同的津貼,已經「開壞個頭」,就宜「一視同仁」,對更是屬於厭惡行業的環保回收行業,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否則,就多少顯得有些不公平。
  要解決這個問題,單憑環保局、民政總署之力,是並不足不夠的,應當結合其他相關部門的權限,以即時支援與長期規劃相結合的方式,既解決該行業的眼前困難,又一勞永逸地解決其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實際上,只要有人類的生活,就需要有環保回收行業的運作,並成為整部社會運轉機器的一顆螺絲釘,必不可缺。
  一方面,宜針對該行業目前所遇到的舖租高昂,回收物料價格下降,人員流失,機械老化,缺乏地方處理回收廢料等困難,給予提供適當適當的幫助,讓其度過難關。另一方面,從長遠計,在協助其遷出居民區,在另外地方建立永久性的經營場地。
  有人說,剛剛結束諮詢的新城填海區,可以劃地給環保回收業發展。這並非是最優化的設想,因為新城填海區的土地是優質土地,而且中央批准澳門特區填海,是為了解決澳人居住所用的,因而連利潤值很高,且建築物也很豪華的博彩業,也不能使用該土地。倘屬於厭惡性質的環保回收業也遷來此地,並非對居民造成更大的困擾?
  但「眉頭一皺,計上心來」,是否可利用前一段時間政府宣佈收回的閑置土地,在走完所有的司法程序,確定回收後,挑選一些位於旮旯地段,周邊條件都不宜興建住宅樓宇的土地,作為環保回收業專用的土地,並以較為適宜的溢價金或租金批出,帶有限制條件亦即不得轉讓,倘結業就須交回給政府,在政府統籌下轉批給新入行者或有意擴大營業者。反正這些土地不適宜興建住宅樓宇,包括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繼續荒廢也是浪費。而將之作為環保回收業的專門基地,就可化廢地為寶地,正好是契合環保回收業「化廢為寶」的特性。這是長遠之計,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現有的問題。當然,由於官司完結需時,可能要等待較長的時間。
  其實,屬於環保局或民政總署規範,或與這兩個部門有關的行業,還有若干「未爆彈」未有處理,將來也或將會如同環保回收業那樣,「薄積厚發」地噴發,對社會做成困擾。
  比如,修車行業的問題,由於條件所限,多租用臨街的舖位營業。因為會在作業過程中產生噪音,噴漆又污染空氣,清洗零件致油污溢出遍地,而且在修或待修的車輛佔據行人道或停車位,與居民爭路爭車位,並使得居民出入不便,因而可能比環保回收業的擾民程度更嚴重。
  在回歸後不久,民政總署曾計劃對修車業進行規範化管理,因而草擬了相關的管理辦法的草案,並派發給修車業者徵求意見。修車業者的反應普遍正面,但也有若干意見及建議。倘當時就完成整個制定管理辦法的程序,並雷厲風行地付諸實施,以當時地產的低迷,舖位價格的便宜,工廠北遷而致工廈空置率的較高,修車業者在必須服從執行管理辦法之下,購買工廈的舖位或適當單位作修車場地。由於不久後樓價急升,連帶工廈的交易價也節節上升,因而當時就將修車業「趕進」工廈,等於是幫他們「升值發達」。
  然而,可能是人事調整的原因,這項立意不錯的修車業管理辦法,後來卻是「泥牛入海無消息」。到現在由於交通警加強對違規停泊汽車的檢控,也由於與居民的摩擦升高,輪到修車業者自己主動願意遷到工廈舖位運作了,卻因工廈舖位的價格也「水漲船高」,而大嘆「買不起,租不起」了。
  這個問題如未能處理好,總有一天也將會爆發,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特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真的是應當有所作為,將問題解決在「青萍之末」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