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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內地香港優先於台灣

2015-10-13 03:57
   十月十日是辛亥革命一百零四週年,台灣陸委會駐澳門機構舉辦了系列活動,陸委會副主委吳美紅專程來澳出席並主持。自承認「九二共識」的馬英九當選並出任台灣地區領導人之後,澳台關係躍上了一個新階段,其中一個重要標誌,就是陸委會負責人可以光明正大地來澳出席包括紀念辛亥革命週年在內的各項活動,而其前任主委王郁琦還曾與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進行正式會面並互稱官銜,而正是這一「探水溫」動作,為不久後的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與陸委會主委王鬱琦(後為夏立言)的真實會晤,建立雙方兩岸事務行政主管官員的制度化和常態化聯絡及會晤機制。就此而言,澳門特區又為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作出了新的重大貢獻。
  然而遺憾的是,這種「風光」盛況,可能從明年五月二十日以至更早到一月十六日開始,就將嘎然而止。因為從目前台灣地區領導人大選的選情發展趨勢來看,很可能會再次發生政黨輪替,堅持「台獨黨綱」,拒絕承認「九二共識」的蔡英文有可能會沐猴而冠,黃袍加身。按照中央政府的對台政策,不但是雙方兩岸事務行政主管官員的制度化和常態化聯絡及會晤機制必須中止,而且海峽兩會的協商也將無法繼續進行。在此情況下,作為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澳門特區,當然也必須跟隨中央的對台政策措施。儘管在實施「一國兩制」的條件下,可能會有較為寬鬆的安排,但帶有官方半官方性質的活動,則將仍然受到中央政府對台政策的規限。因此可以說,類似吳美紅副主委日前來澳出席紀念辛亥革命週年活動的情況,可能是最後一次了。除非是民進黨廢除其「台獨黨綱」,並承認「九二共識」,或是過了若干年後,又再一次發生政黨輪替,承認「九二共識」的政黨(不一定是國民黨)上臺執政。
  可能正是存在著國民黨即將要交出台灣地區政權的極大可能性,陸委會對澳台之間尚未能達陣的議題,也就顯得分外著急,亟盼能搶在馬英九卸任之前達成,否則在民進黨上臺後,就只能是慨嘆「蘇州過後冇艇搭」。而其中一個議題,就是澳門與台灣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此前,台灣駐澳機構就已經明裡暗裡就此「發聲」,而吳美紅更是籍著來澳出席紀念辛亥革命週年活動之機,公開正式地表態,指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成效非常好,台灣和大陸在罪案及犯罪金額均大幅下降,而台澳關係密切,兩地執法機關可透過交流和常態溝通,台方期待促成簽署相關協議,希望澳方積極回應。
  倘是設身處地地審視吳美紅提出的這個問題,確實是有其合理及正當的一面。實際上,無論是從過去長時間的兩岸、澳台之間雙方敵對態度深淺程度來看,還是從澳門特區應當為台灣地區率先示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角度思考,似乎是澳台之間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應當走在兩岸之間的前面。但實際情況卻是,無論是從《金門協議》或已經進行談判但未能達成協議的遣返偷渡客和劫機犯協議,漁船糾紛協議,還是海峽兩會已經簽署的兩岸合作打擊刑事犯罪活動協議,兩岸之間反而是走在了澳台之間的前頭。因此,陸委會及其駐澳機構的焦急及有所「不理解」,並非沒有由頭。
  但台灣方面的訴求雖然是有其合理性是一面,而從實踐現實以至是政治需要,使得澳台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還需「等一等」,又是另一回事。首先,從政治需要看,似乎是中央希望,先行處理好內地與澳門特區,及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之後,最後才是處理澳門特區與台灣地區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問題。實際上,內地與澳門特區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研究會協商,已經進行了好幾年的時間;而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有關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工作,也以「斬件式」的遣返受刑人、遣返逃犯等單項方式進行中。或許,在這些工作告一段落之後,才「輪」到澳門特區與台灣地區之間進行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並洽簽協議的時候。在香港特區方面,也是一樣。
  至於在實踐現實方面,雖然澳門特區與內地、台灣地區一樣,都是實行大陸法系,三地之間建立刑事司法行政機制,比實行海洋法系的香港特區要便利一些,但其實也並不盡然。比如,內地與台灣地區都有死刑,澳門特區就沒有。因而前者在這個問題上不存在著法律衝突,而澳門特區與台灣地區之間就存在著法律衝突。還有,澳門回歸後與內地的關係是一個中國內部的關係,因而在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時,並不適用國際慣例上的「本國公民不引渡(移交)」,已不適用,因為澳門與內地居民都是中國公民。而現在台灣地區強調自己是「政治實體」,民進黨上臺後更將推動「去中國化」,可能將會強調台灣人不是中國人,因而將會執著於「本國公民不引渡(移交)」,堅守一個中國原則的澳門特區政府,當然不會接受這樣的條件,因而這將會阻礙澳台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談判和簽署。
  還有一個極為現實的問題,就是澳門特區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上的現行法律,只有一個屬於規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其第一條第一款就規定,該法規範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這樣就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都「剔除」出去,因而並不適用於澳門特區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台灣地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也規定:「將不法份子移交至另一個地區或國家,由特別法規範之。」也同樣是將澳門特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和其他國家都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的,沒有區分與外國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和與國內其他法域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因此,還需先行進行立法和修法。
  (發自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