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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無薪加班 工資低於法例 外僱保安員爆大鑊 200人遭剝削

2016-05-27 01:22

據張奕奮透露,約有200名受僱宜發物業管理公司的外僱,同樣被公司「克扣」 工資。(劉凱輝攝)  

最低工資醞釀多年才於今年實施,早在2007年的勞動節,有團體為爭取合理工資上街遊行,結果多人被捕。(互聯網圖片)  

 
《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員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法案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發生首宗懷疑僱主沒有支付法律規定的最低月薪、以至超時工作沒「補水」事件,疑被剝削人數可能高達200名!

疑遭僱主無理對待、首名挺身而出的姓張47歲男保安外僱,昨日在吳國昌、區錦新議員辦事處舉行記者會,張稱自2013年9月入職,合約訂明每天有兩小時休息時間,但上級不單不准他離開崗位,還表示這兩小時內大廈出現任何事故,亦由他負責,張「氣頂」之餘,還變相每天無薪加班兩小時!他堅稱要追回兩年零八個月「補水」金額50,000元。但據電台引述,涉事管理公司指,有按規定讓僱員休息,稍後會到勞工局作證。

根據法例規定,最低工資實施後,最低時薪為30元,最低日薪為240元,最低月薪為6,240元,僱主若沒有按規定支付最低工資,即屬違法,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名僱員,僱主可被科處20,000至50,000元罰金。

每日無薪加班兩小時

投訴人張奕奮表示,2013年9月19日起受僱於宜發物業管理公司,在黑沙環裕華大廈第8座擔任管理員,按雙方的簽訂的合約規定,管理員每日工作時間為12小時,但當中兩小時為吃飯及休息時間,但領班長期以來不允許他中途離開工作崗位,他只能外出買飯盒再返回崗位,邊用膳邊繼續看守,在這期間,大廈若有任何意外,管理員亦須負責,變相每天連續工作12小時。

月初投訴即獲「善待」

至本月初,張奕奮忍無可忍,遂往勞工事務局求助,一經反映,於本月7日得到每天兩小時休息及用膳時間。張奕奮認為,由於以往管理員並沒有在上班期間得到實質休息,員工實際上工作時間是超過十小時,要求以1.2倍計算其餘兩小時的超時工作補償,追索期由2013年入職起到今年5月6日止,涉及金額約澳門幣50,000元。

續約同事好後悔

張奕奮又指,公司約200名外僱員工亦有被克扣兩小時休息的情況,直至他作出投訴情況才得到改善。

他又透露,事發後公司曾勸他續約,但他聲稱不會上當。張奕奮解釋,一名與他同往勞工事務局投訴、受僱公司14年的同事,其追討金額估計逾20萬元,但該名同事已被公司遊說續約成功,「(公司)唔想賠畀你,先氹你返去做,但又只喺同你續約半年,咪即係呃你囉!嗰個同事現在好後悔!」

月薪低於法規千多元

另外,張奕奮由入職至去年5月,月薪僅為4,100元,而自今年實施最低工資起,雖然加上加班費及伙食補貼等,可領取約8,300元工資,惟底薪卻只有5,250元,遠未達到法定的6,240元最低月薪。

張奕奮表示,他的合約至本月底結束,離職後會返回中山再作打算,但強調會堅持爭取有關賠償,勞工局及公司至今未對他給予明確答復,只聲稱會循法律程序解決。

據澳門電台報道,涉事的管理公司表示,一直有按合同規定的休息時間,讓管理員休息,員工休息時都會簽名作實,公司稍後亦會派人到勞工局作證。

李靜儀:超時不補水,即違法!

對於有外僱被僱主無理克扣工資,工聯權益委員會主任、立法會議員李靜儀(下圖)接受本報電話訪問時表示,以文職為例,有一小時午膳容許離開工作崗位,僱主有權不計算該小時薪酬。若上級要求員工在休息時間不能離開工作崗位,應視為工作時間納入薪酬計算。

若員工一星期內工作超過48小時,便需要計算加班費用,否則違反勞工法例。她又呼籲員工應好好保存糧單,若日後發生糾紛時能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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